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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7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延庆报

非法捕捞水产品既被拘役又赔偿

日期: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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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2版:要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 

  2017年某日,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驾驶船只到官厅水库延庆库区水面,用自制电鱼工具捕捞鲤鱼3条、白鲢鱼3条、鲫鱼2条、翘嘴红鲌2条,被北京市渔政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后二被告在北京市渔政监督管理站的指导下,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对官厅水库案发地的生态资源进行修复。 

  【裁判结果】 

  区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吴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李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二人赔偿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5691.39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禁用的方法主要是指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北京市农业局、河北省农业厅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官厅水库禁渔期的通告》,规定每年4月1日至8月15日在官厅水库全境实施禁渔。二人符合在禁渔期以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构成。

  【教育意义】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会造成渔业资源严重损失,更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的破坏,是每个公民都应坚决杜绝的行为。切勿为了一时之利和口腹之欲去触碰法律的红线。生态环境关系民生福祉,请用我们的共同努力守护住延庆的绿水青山。 

  ——延庆区委政法委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