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丰台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钱某、曹某、李某三名被告人因私设粘网捕猎野生鸟类32只,被依法判处刑罚,同时被判令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44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案情回顾
2025年10月,正值候鸟南迁时节。钱某、曹某、李某三名“鸽友”为满足猎奇私欲,在某林地布设粘网捕猎野生鸟类。粘网是一种网目极小的尼龙网,几乎透明,鸟类一旦撞上便难以挣脱,是明令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三人共计捕获野生鸟类32只,其中4只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胁绣眼鸟,28只属于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捕猎行为最终造成15只野生鸟类死亡。经评估,涉案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144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粘网、鸟笼等作案工具。
庭审现场
该案由丰台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审判员及四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丰台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120余人旁听庭审。
“我们架设粘网的时候,也知道不能捕鸟,但总觉得在林子里抓几只鸟也不是啥大事儿。”庭审中,三名被告人供述道。当公诉人展示鸟类伤亡照片和鉴定报告时,三人愧疚地低下了头,均表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除了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给出了清晰的答案:三名被告人的行为不仅触犯刑法,同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区域野生动物资源与生态平衡,应当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偿,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经过法庭释法明理,三人当庭认可全部公益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丰台法院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对三名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判令三人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4400元,并要求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法官说法
审判长表示,非法狩猎罪的认定并非单纯以猎捕数量作为评判标准,只要行为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是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且情节严重,即可构成犯罪。本案中,北京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三名被告人又使用了法定禁用的粘网,多项情节叠加,已远超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他还提醒市民,养鸟赏鸟本是个人爱好,但爱好有底线,自由有边界——养人工繁育的观赏鸟合法合规,拉粘网捕猎野生保护动物就是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法官提示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粘网为法律明令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切勿因一时好奇或“只抓几只鸟不算事”的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爱护野生动物,不是将其囚于笼中,而是让其归于自然。爱不是占有,守法才是真正的保护。
(丰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