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可申请家庭养老床位,获得居家适老化改造、智能化配置、上门照护等服务。9月24日,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进行二审。
二审稿规定,基本养老服务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无人照顾,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其提供相应的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由市、区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特殊家庭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各类资源和力量,定期探访高龄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农村留守等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安全防护、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了加强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供给,二审稿提出,各区应当至少建设一所公办养老机构,为有意愿的特困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服务。与此同时,二审稿还回应了市民对“以老养残”家庭养老问题的长期关注,明确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其残疾子女共同入住养老机构或者其他照护机构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保障和支持。
失能失智照护是老年人及其家庭面临的难点问题,也是社会普遍关心的重点问题之一。为此,二审稿规定,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可以向常住地养老机构、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站申请家庭养老床位,获得居家适老化改造、智能化配置、上门照护等服务;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提供服务的机构名单并动态更新。而针对失能失智评估标准不统一、评估结果衔接应用不足的问题,二审稿明确,由市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共同制定评估标准,加强评估信息整合应用和结果互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