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行海洋)近年来,偷拍盗摄事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犯罪典型案例,强调必须坚持全环节、全链条打击整治偷拍盗摄黑灰产业,坚决斩断偷拍盗摄黑灰产业链。
最高法指出,有的不法分子在宾馆、民宿等场所安装窃听、窃照设备窥探他人隐私,甚至提供互联网链接供他人实时观看或者将偷拍盗摄内容制成图片、音视频贩卖、传播,有的利用窃听、窃照设备从事非法调查、敲诈勒索、“诈赌”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一些不法分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设备,致使窃听、窃照设备流入社会,成为偷拍盗摄乱象的重要推手。
在多家宾馆房间内安装偷拍设备
在一起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中,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石某先后伙同吴某东、田某君、吴某华、罗某靖等人,经事先预谋,在多家宾馆、酒店房间内安装偷拍设备,偷拍入住旅客的性行为,并制作成视频销售牟利,共非法获利29万余元。其中,石某负责在宾馆、酒店安装偷拍设备并对偷拍的视频进行加工、销售,吴某东、田某君、吴某华、罗某靖协助石某安装偷拍设备并提供收款账户收取违法所得。
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5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在另一起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案中,2021年3月以来,颜某平、颜某建在电商平台购买窃照专用器材,分别安装在三家酒店的多个房间内,使用手机APP连接,并设置了远程观看房间内实时监控录像、回放录像、下载录像的功能。实时观看时,若发现酒店房间内有人发生性行为,颜某平、颜某建就将相关视频和截图下载至手机观看、保存并存储于颜某建的笔记本电脑内。2021年10月7日晚,旅客唐某某发现房间内安装有窃照器材,随后联系酒店并报警。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以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颜某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颜某建有期徒刑一年。
最高法强调,对于偷拍盗摄黑灰产业,必须坚持全环节、全链条打击整治,既要依法惩处偷拍盗摄者,也要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设备的打击力度。
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牟利
2023年9月4日至10月2日间,陈某在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将二手手机及息屏录像软件改装成具有窃听、窃照功能的设备后售卖,先后销售41部改装设备,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在另一起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案中,闫某坤等人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的经营数额特别巨大,非法销售的窃照专用器材流入社会后被广泛用于“诈赌”等行为,衍生了参与人员广泛、被害对象众多、犯罪数额巨大的次生犯罪。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主犯闫某坤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其他涉案人员也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典型案例
石某等人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石某先后伙同被告人吴某东、田某君、吴某华、罗某靖等人,经事先预谋,在多家宾馆、酒店房间内安装偷拍设备,偷拍入住旅客的性行为,并制作成视频,通过即时通信软件发布贩卖信息进行销售牟利,共非法获利29万余元。
法院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石某、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中,石某等人以牟利为目的,使用偷拍设备偷拍他人性行为并制作成视频予以贩卖,不仅严重侵犯他人隐私,而且相关视频具有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符合刑法对“淫秽物品”的界定,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案例2
颜某平、颜某建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以来,被告人颜某平、颜某建为了偷拍他人隐私,在电商平台购买窃照专用器材,分别安装在三家酒店的多个房间内,使用手机APP将窃照专用器材与酒店房间内Wi-Fi和自己的手机配对连接,并设置了远程使用手机APP观看房间内实时监控录像、回放录像、下载录像的功能。颜某建、颜某平通过手机APP实时观看时,若发现酒店房间内有人发生性行为,就将相关视频和截图下载至手机观看、保存并存储于颜某建的笔记本电脑内。
法院以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颜某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颜某建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颜某平、颜某建将窃照专用器材安装于酒店房间,用于偷拍住店旅客,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干扰了酒店的正常经营,严重侵犯他人隐私,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
案例3
闫某坤等人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案
【基本案情】
2020年开始,被告人闫某坤在其成立的北京、杭州、广州工作室,伙同其招募的被告人闫某飞、汪某燕、孙某勤及卞某蛟(另案处理)等人销售从广州某公司购入的用于赌博出千的A系列主机及其配件等产品,部分产品销售至绍兴市越城区。经鉴定,从北京、杭州、广州不同销售渠道查获的A系列主机检材均为窃照专用器材。
法院以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闫某坤、闫某飞、汪某燕、孙某勤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闫某坤等人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的经营数额特别巨大,非法销售的窃照专用器材流入社会后被广泛用于“诈赌”等诈骗行为,衍生了参与人员广泛、被害对象众多、犯罪数额巨大的次生犯罪,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案例4
陈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于2023年9月4日至10月2日间,在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将二手手机及息屏录像软件改装成具有窃听、窃照功能的设备后售卖,先后销售41部改装设备,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经鉴定,涉案送检的二手手机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法院以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陈某自行改装并销售具有窃听、窃照功能的设备,生产、销售数量多,违法所得数额大,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资料来源:最高法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