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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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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新京报

高空抛物者未找到 “过错”物业先担责

日期: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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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12版:中国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民法典施行后,审判实践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发布,明确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责任,将缺陷产品自损纳入侵权责任范围,明确高空抛物致害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等。《解释》聚焦社会广泛关注、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重大争议问题,力求以务实管用的条文,明晰责任、定分止争。《解释》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打拐

  制裁拐卖儿童支持赔偿合理寻亲费用

  “审判实践中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情形,既有拐卖、拐骗儿童等刑事犯罪行为,也有亲子错换等民事行为,还有未达到刑事追诉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的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向记者解释。

  对于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具体侵权责任,《解释》第1条至第3条作出相应规定。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指出,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为寻亲往往花费较长时间和一定数额的金钱,产生财产损失。财产损失属于物质损失、直接损失,按照填补损害的基本原则,无论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监护人为寻亲花费的合理费用均应获赔偿,但赔偿范围如何确定,则存在一定争议。

  “《解释》第1条协调了拐卖获利刑事追缴与民事赔偿的关系,为增强财产损失范围认定弹性,又避免不当扩大损失范围,对‘财产损失’作出‘合理费用’的限定,同时使用了‘等’的表述,给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该负责人表示。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指出,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侵害了监护关系这种身份利益,若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依照民法典第1183条关于“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监护人和被监护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该负责人指出,审判实践中,可综合脱离监护的时间、使近亲属出现精神疾患等因素作出认定。此条规定中的父母子女关系,不仅包括亲子关系,还包括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可能同时造成被监护人死亡。作为近亲属的监护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合并主张赔偿人身损害和寻亲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否一并支持,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告诉记者,《解释》第3条本着快捷解决纠纷、保障权利人及时受偿的考虑,明确规定依法支持赔偿权利人合并请求赔偿人身损害和寻亲费用。

  最高法表示,《解释》将监护纳入侵权责任调整的民事权益予以保护,加强对拐卖、拐骗儿童行为和其他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明确支持赔偿监护人寻亲的合理费用,明确严重精神损害认定标准,与刑事制裁共同构成制裁违法、救济权益的一体两翼,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维系亲情稳定。

  未成年人保护

  未成年子女侵权离异夫妻将共同担责

  《解释》明确,被监护人侵权,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而非补充责任,不以被监护人本人有财产来认定被监护人担责。

  “在非近亲属担任监护人且被监护人本人有财产的情况下,完全由监护人担责可能导致非近亲属不愿担任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从公平角度考量,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解释》明确,此类情况人民法院在判令监护人担责的同时,应当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同时,为保证被监护人健康成长,《解释》对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作出限定,规定“应当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

  审判实践中,未成年子女侵权的,离异夫妻一方往往以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自己不承担责任或者少承担责任。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指出,以前,司法实践依照“与子女共同生活”标准来判定离异夫妻的责任,会导致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疏于履行监护职责。

  依照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据此,《解释》明确,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虑到夫妻离异后财产进行了分割,双方对抚养子女一般会作出约定,《解释》规定了离异夫妻对外承担责任后的内部求偿规则。”该负责人介绍。

  《解释》明确,离异夫妻之间的责任份额,可以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履行监护职责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等确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一方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离异后再婚,再婚相对方与未成年人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依照民法典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指出,未成年人受继父母抚养教育成立了监护关系,但并不因此免除生父母的监护职责,对于未成年人侵权应如何协调生父母责任与继父母责任,实务中争议较大,处理纠纷时应进行“个案考量”和“利益平衡”,不宜一刀切。

  因此,《解释》第9条仅针对未成年子女与继父母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未与该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者继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由该子女的生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

  ?高空抛掷物品致人损害明确业主和物业责任划分

  “我们在总结‘重庆烟灰缸案’‘济南菜板案’等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在《解释》第24条、第25条作出相关规定,着力使民法典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务中落地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依照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中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违反该项义务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在高空抛物者和物业作为共同被告时,应如何界定和划分两个责任主体间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254条并未明确。

  “《解释》第24条对此予以明确,即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在具体侵权人的财产依法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解释。

  也就是说,高空抛物者是第一责任人,在其财产不能完全支付赔偿时,物业要根据其过错程度补充赔偿,以更好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还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审判实践中,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具体侵权人有时确实难以确定。此种情形下,楼上的业主和物业之间如何划分责任,民法典也未明确。

  对此,《解释》第25条明确:诉讼中无须等待具体侵权人查明;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先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被侵权人仍有损害未得到填补的,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物业服务企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具体侵权人追偿。

  那么,什么时候可以认定“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呢?《解释》第25条明确,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审理相关案件并确定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根据诉讼程序,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查明是谁高空抛物的,按照高空抛物者为第一责任主体的规定审理。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能查明是谁高空抛物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先承担责任;被害人的损害赔偿仍不到位的,由楼上其他存在高空抛物可能性的业主适当补偿;待具体的高空抛物者确定后,物业和其他业主可以向其追偿。

  消费维权

  “产品自损”纳入侵权责任范围消费者维权更方便

  “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对于产品责任中财产损害的范围,普遍认同包括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是否包括产品自损,立法过程中和司法实务中都存在一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告诉记者。

  一种意见认为,多数国家产品责任中的财产损害仅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不包括产品自损。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关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也采取了同样的原则。因此,缺陷产品造成产品自损的,属于合同责任问题,应当通过合同解决,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才是产品责任中所称的财产损害。另一种意见认为,财产损害应当包括产品自损。

  针对产品自损是否属于产品责任中的财产损害这一争议,《解释》第19条作出了明确规定,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买受人财产损害,买受人请求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缺陷产品本身损害以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1202条、第1203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解释》将产品自损纳入了侵权责任范围。也就是说,针对此类纠纷,消费者不再需要基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分别提起诉讼,可以通过提起一个侵权责任纠纷诉讼,一并主张赔偿产品自损以及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解释,作出上述规定主要考虑:一方面是贯彻立法精神。民法典第1202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中的“他人损害”,就包括了产品自损。相对于产品质量法,民法典是新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是对民法典立法精神的具体阐释。

  另一方面是立足国情。对缺陷产品财产损害事实的认定,应当立足于我国国情,从保护消费者角度作出解释,以符合人民群众对缺陷产品造成财产损害的一般认识。

  “对于消费者而言,购买的产品本身存在缺陷造成了产品自损,从合同责任角度,产品的销售者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从侵权责任角度,产品自损系因产品缺陷引起,给消费者造成了财产损失,将其认定为缺陷产品造成的财产损害,有利于及时、便捷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该负责人表示。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