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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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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异地“家庭共济”,范围可以更大些

日期: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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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社论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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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光明日报》报道,今年3月,河北邢台参保人郭女士因病治疗共花费2万元,其中医保报销1万多元。丈夫朱先生在石家庄参保,得知河北医保支持个人账户省内异地“家庭共济”后,他把郭女士加入自己的家庭共济名单,当天就用自己医保个人账户为妻子支付了6000多元医药费。

  这一案例的最大看点就是,河北省内异地实现了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这意味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从仅限职工本人使用拓展到可给本省其他地市参保的直系亲属使用。

  要想做到省内异地“家庭共济”,得事先具备一些条件。其中至少包括,医疗信息平台要在两地连通,跨地区医保直接结算要确保顺畅。更重要的是,两地不仅都已完成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改革,而且必须出台支持异地“家庭共济”的政策。

  其实,从理论上讲,这项惠民政策的覆盖面可以继续扩大,比如跨省“家庭共济”。

  目前,随着我国医疗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跨省异地“家庭共济”的信息基础变得日益牢固。并且,包括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改革也已接近尾声,这就将为跨省“家庭共济”打下坚实基础。

  当然,也会面临一些现实难题。比如,目前跨省异地看病直接结算虽已普及,但毕竟仍在实施医疗机构定点制,并非所有医疗机构都能进行跨省看病直接结算。

  此外,部分地方或许对于个人账户跨省“家庭共济”也会产生一些顾虑。尤其是劳务输入地的民众很可能认为,实行跨省“家庭共济”,本地就需要为外地的医疗费用买单,进而加剧当地的医保基金支付压力,甚至降低当地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

  事实上,“共济”的只是职工个人账户里的钱,即使职工本人没有通过共济的方式让身处异地的家人使用,当地的其他人也无法使用。

  医改具有联动作用,不妨进一步强化改革意识,为实现更大范围内的“共济”累积有利条件,医保“家庭共济”尽早迎来“全国通享”时代。

  □罗志华(医务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