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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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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新京报

司机酒驾发生事故 乘车人要担责吗?

日期: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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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北京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明知朋友喝多了仍然乘坐其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车辆电子投保时车主应该重点关注哪些问题?农用车辆是否应该投保险?新京报记者获悉,11月15日上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密云法院”)召开《道路交通事故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对该院近三年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判工作情况、特色举措等重点内容进行通报。

  案例1

  明知驾驶员“酒驾”仍乘坐 发生事故后乘车人被判承担部分责任

  赵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2019年某日二人在李某家饮酒后,李某搭乘赵某驾驶的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前往某处,途中三轮车失控与山体接触后侧翻,造成车辆损坏,赵某与李某受伤。

  李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管理部门分析认定:赵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三轮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赵某为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密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行政违章责任的划分,是根据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当事人是否负有交通事故责任,不应作为确认当事人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

  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知晓酒后不应开车的交通规则,明知赵某饮酒后驾车,还主动搭乘该车辆,应当属于对法律明令禁止性行为采取放任态度。故应当认定李某自身存有一定的过错,应对自身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密云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由赵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赵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法官提示

  本案中李某明知驾驶人饮酒驾车仍乘坐,最终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好意同乘时无偿搭乘人明知车辆使用人醉酒,仍然搭乘其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虽然机动车使用人可能存在重大过失,但因无偿搭乘人存在明显的过错,故应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本案在鼓励人际友善、利他行为与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寻求平衡,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好意施惠人安全驾驶行为,强化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安全意识、风险意识,引导人们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善行,具有正面的社会示范效应。

  案例2

  免责条款未尽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拒赔车辆停运损失被驳回

  卢某、陈某分别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经交通队认定,卢某为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卢某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陈某主张卢某、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费102000元。

  保险公司认为在投保时,通过电子投保的形式向投保人发送了免责事项说明书,并由其签署了保险单免责事项及投保单,商业保险条款明确说明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故不同意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密云法院认为,本案中系采用电子投保方式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条款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通过网页向投保人提供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有诸多免责条款,篇幅长达14页、字数较多,且线上投保操作简单、字体较小,免责事项说明书仅对投保人声明作出了加粗、变字体,而对免责部分大篇幅进行整体加框,尚不能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效果。现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向投保人送达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及投保单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曾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且保险公司未能就投保人电子签名的过程以及进行提示说明的过程进一步举证证明。

  故法院难以认定本案中保险公司对提供的相关免责条款已经达到了应尽的明确说明义务程度,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停运损失五万八千元。

  法官提示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电子投保已经成为保险合同订立的重要方式。电子投保缺乏传统线下投保中常见的业务人员协助提示,需要投保人自行理解网页中的内容,相较于线下投保电子投保形式应达到传统纸质线下投保相同的提示说明效果,其通过短信、电话、网页等线上方式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程度不应低于线下投保签约时应尽明确说明义务的标准,从而确保投保人对保险合同均能充分理解知晓并达成合意。

  本案对电子投保时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进行严格认定,对规范保险流程、保障投保人保险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案例3

  农用三轮车未投保交强险 车主在交强险限额内担责

  2020年10月13日在密云区某路段,金某驾驶“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适有赵某驾驶“时风”牌三轮汽车头西尾东停放,电动自行车前部与三轮汽车左后尾部接触,造成电动自行车损坏,金某受伤。本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金某为主要责任,赵某为次要责任。此次事故造成金某多处肋骨骨折,后经鉴定其所受伤致残程度为十级。

  金某以赵某驾驶的三轮汽车应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为由,要求赵某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全额赔偿自己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全部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法院认为,金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的过程中未能确保安全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赵某违反规定停车,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交管部门认定金某为主要责任、赵某为次要责任的划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被告驾驶的农用三轮汽车符合机动车的特征。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赵某驾驶的三轮汽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赵某未投保交强险。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赵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终密云法院判决赵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金某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法官提示

  驾驶人在购买农用三轮汽车时往往并没有意识到该种车辆是按机动车管理,从而忽略了上牌、上交强险的事宜。三轮汽车按机动车处理,首先要求驾驶人要有相应的驾驶资格,其次一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在责任划分中也会处于劣势,最后在后续赔偿时即使未投保交强险,但在交强险范围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需要提醒广大农用三轮汽车驾驶人要及时投保,谨慎驾驶,减少出行风险。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