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晓青)6月8日,《农药中文通用名称命名工作程序》《农药中文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农药中文通用名称命名资料要求》3项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即日起,农药中文通用名称命名流程、标准全部更新。
此次新规适用于国内首次作为农药登记使用的化学合成或来源于植物、微生物等天然物质的活性物质,涵盖预防、控制农林有害生物及调节动植物生长功能的各类农药。
根据命名指导原则,农药中文通用名称命名需符合三大核心要求:一是科学性。通用名称应反映活性物质的结构、作用机制、来源等特征;二是通俗性。通用名称应简短、易读、易记,原则上由3~5个汉字构成,除标示异构体等情况外,不得使用字母、数字、字符和符号进行命名;三是唯一性。每种活性物质应只对应一个通用名称,其读音应具有唯一性,避免与已核准的农药通用名称,以及食品、药品名称相混淆。
此次命名规则更新将进一步规范农药登记管理,提升农药信息辨识度与透明度,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市场监管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