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金建强)6月4日,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发酵饲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对外发布。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制定,主要为加强发酵饲料质量安全管理。
发酵饲料是以农作物秸秆、杂粮副产物、杂粕、农副产品下脚料等常规原料为基础,通过有益微生物菌种发酵工艺,对饲料原料进行生物改性,分解抗营养因子,大幅提升饲料适口性与营养转化率的一种新型饲料。因契合了饲料结构优化、节本增效、生态环保的发展导向,近年来开始广泛推广应用。
规定明确,所谓发酵饲料是指以降解饲料原料中大分子物质,消除或减少抗营养因子等有毒有害物质,提高原料饲用价值等为目的,使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微生物菌种(株)或者同时使用酶制剂等,对《饲料原料目录》原料列表中除9(陆生动物产品及其副产品)、10(鱼,其他水生生物及其副产品)外的原料或者原料混合物进行发酵处理所获得的产品。
规定同时明确,发酵饲料按照单一饲料品种进行管理。申请从事发酵饲料生产的企业,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发酵饲料生产。从事发酵饲料生产企业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生物技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生产发酵饲料的发酵车间应当单独设立。发酵设施设备不得与生产其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设施设备共用。发酵饲料生产企业所用微生物生产菌株,应当在有相应保藏资质的饲用微生物标准菌种(菌株)保藏机构进行备案保藏。发酵饲料不得声称具有微生物、酶制剂等饲料添加剂的相关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