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修订
日期:04-17
本报讯(记者史晶雯)4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的《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新闻发布。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连结民族情感、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我省特殊的地理区位造就了独特的三晋文化,形成了尧舜德孝文化、关公忠义文化、能吏廉政文化、晋商诚信文化等优秀传统文化,凝练了一批体现我省文化底蕴、彰显时代特色的文化标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省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展现了地域特色、文化基因和历史文脉,是文化强省建设的重要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充分立足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禀赋,紧密结合全省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需求,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非遗保护职责,确立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非遗保护理念。同时,针对我省重点保护、急需保护的非遗项目,《条例》细化了具体保护措施和要求。该《条例》共36条,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落实国家最新精神,把握好非遗工作原则,《条例》增加了非遗工作原则。同时,《条例》中非遗保护工作涉及不同部门、多个单位,为进一步提升非遗高效高质保护能力,强化协同配合、凝聚工作合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非遗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工作系统化、科学化水平。
为将我省特色充分融入非遗保护工作,焕发三晋文化时代光彩,《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文旅部门要对戏曲、民歌、鼓乐等体现三晋文化特色的非遗项目予以重点保护,进一步彰显法规地方特色。为了让非遗“护”得好、“活”起来、“传”下去,《条例》鼓励依托景区、度假区、休闲街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建设非遗特色景区,打造具有山西特色的非遗与旅游融合品牌。《条例》在鼓励活化利用的同时,增加原则性限制条款,要求开发和利用非遗时,应当尊重其文化内涵和表现形式,不得有歪曲、贬损等行为,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为非遗传承健康发展提供法治护航。
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是贯彻落实省委“十五五”规划建议、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的关键之年,更是推动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年。《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非遗保护事业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