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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山西农民报

让绿色瑰宝永续生机

日期: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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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3版:年轮记忆·绿色传承       上一篇    下一篇

  • 左权县西瑶油松古树群。

  •   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古树名木保护领域的首部专门行政法规。《条例》立足我国古树名木保护现状,针对长期存在的“保护责任分散、违法成本低、管理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构建了“科学分级、权责清晰、多元共治”的全链条保护体系,标志着我国古树名木保护从“经验探索”迈入“法治化、制度化”新阶段。

    铸就法治盾牌 构筑全方位保护体系

      《条例》的诞生,源于迫切的现实需求与成熟的实践基础。我国拥有世界上最丰富的古树名木资源,第二次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结果显示,普查范围内古树名木共计508.19万株,其中树龄5000年以上的就有5株。尽管此前有《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但其效力层级有限,适用范围狭窄,难以应对保护意识不强、投入不足、执法依据模糊等深层次问题。《条例》的出台,正是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决策部署的法治响应,为破解保护难题提供了强有力的顶层设计和法律武器。
      明确指导思想,压实保护责任。《条例》开宗明义,确立了“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保护第一”强调了对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进行全链条、全方位的严格保护,是贯穿始终的根本遵循;“合理利用”旨在挖掘古树名木的多重价值,探索“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的转化路径;“分级管理”则体现了科学施策、精准保护的思路,针对不同树龄、权属、分布的古树名木采取差异化措施。同时,《条例》构建了“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了从国家到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乡镇街道的职责,并将保护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借鉴“交树交印”历史智慧,层层压实了保护责任。
      规范认定程序,夯实管理基础。科学认定是有效保护的前提。《条例》完善了分级保护制度,规定树龄500年以上为一级保护,300年至500年为二级保护,100年至300年为三级保护,名木则全部实行一级保护。考虑到城市古树保护的实际情况,赋予了省级政府对城市古树实行提级保护的权限。对于集中连片生长的古树群,允许实行整体保护,便于“一群一策”。同时,《条例》明确了全国每10年一次的资源普查机制,以及日常的补充调查和鉴定程序,确保了资源底数清、情况明,为动态管理和精准保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强化日常管护,实施专业救治。确保每一株古树名木“老有所养”,是关键环节。《条例》规定由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明确日常养护责任人,并鼓励签订养护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对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激发了社会力量的保护热情。针对古树名木可能出现的生长异常或受损情况,《条例》强调了主管部门专业救治复壮的责任,形成了日常养护与专业救治无缝衔接的保护闭环,为古树名木的健康生长保驾护航。
      设定严格红线,严惩违法行为。《条例》体现了最严格的保护理念。除因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等特殊紧急情形外,一律禁止采伐古树名木,并对紧急采伐设置了严格的报告制度。强调原则上原地保护,不得移植,仅对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等确无法避让的极特殊情况,设定了严格的移植审批程序。此外,《条例》详细列举了各类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禁止性行为,并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全面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以最严密的法治网络守护这些“无价之宝”。

    传承千年文脉 激活绿色文化遗产

      古树名木是自然生态与历史文化交融的双重遗存,是活着的历史坐标和文化符号。黄帝手植柏与黄帝陵相伴,翠云廊古柏与古蜀道共存,孔林古树与孔庙相映生辉……这些古树名木早已超越了植物的范畴,成为民族精神、地域文化和乡愁记忆的载体。
      承载历史,延续文明薪火。每一株古树名木都是一部浓缩的自然与社会发展史,记录着气候变迁、见证着朝代更迭、诉说着人文故事。古银杏、古松、古梅等被赋予了坚韧、长寿、高洁等文化品格,深深融入中华传统文化的精神谱系。《条例》的出台,本身就是对中华文明尊重自然、敬畏历史传统的现代表达,是赓续中华文脉的重要法治举措。
      挖掘价值,促进文化传承。《条例》明确要求,要结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以及节庆民俗,深入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鼓励通过各种形式开展保护宣传教育,讲好古树故事,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当古树名木与文物古迹紧密关联时,要求主管部门与文物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实现了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协同推进。这有助于让古老的树木在新时代重新“活”起来、“火”起来,成为连接过去与未来的文化桥梁。
      寄托乡愁,凝聚家园认同。村头的大榕树、院里的老槐花,往往是游子心中最深的乡愁印记。《条例》所构筑的严密保护网,守护的不仅是树木本身,更是亿万民众的情感寄托和精神家园。用法治手段呵护这份“绿色乡愁”,对于增强文化自信、促进社会和谐具有深远意义。

    统筹保护发展 实现生态与经济双赢

      保护与发展并非对立关系,《条例》的精髓在于寻求二者的平衡点,推动实现更高层次、更可持续的和谐统一。
      精准界定范围,保障经济发展。《条例》明确将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这一规定区分了需要严格保护的生态文化遗产和用于市场交换的经济产品,确保了木材等林产品的正常供给,支持了相关产业发展,体现了立法者的务实与智慧。
      设置必要例外,服务国家大局。在坚持原地保护、严格限制移植的前提下,《条例》也为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预留了必要空间。对于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无法避让的情形,规定了严格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并要求就近移植,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古树名木的影响。这既坚守了保护底线,又为关乎国计民生和发展大局的项目实施提供了法治通道,实现了生态效益与经济社会效益的统筹兼顾。
      鼓励科学利用,激发内生动力。“保护第一”并非意味着绝对封存。《条例》鼓励在不破坏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科学研究、科普宣教和生态旅游。对于属于传统经济树种的古树(如古茶树、古枣树等),允许相关权利人依法开展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这种“利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通过挖掘其经济、科研、文化价值,让保护成果惠及当地社区和民众,从而激发更多人自觉自愿地参与到保护事业中来,形成保护与发展的良性循环。
      《条例》的颁布实施,开启了古树名木保护事业的新篇章。蓝图已经绘就,关键在于落实,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一是深入开展普法宣传。要将《条例》内容纳入各级普法规划,通过多种媒介和形式,广泛宣传其重要意义和核心制度,提升全社会依法保护古树名木的意识和自觉性。
      二是加快完善配套措施。各地应依据《条例》精神,及时制定或修订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要建立健全保护巡查、养护培训、数字化监测平台等机制,提升保护管理的科技含量和专业化水平。
      三是严格执行监管执法。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格审批程序,加大对违法采伐、移植、损害等行为的查处力度,让法律牙齿真正“咬合”,形成有效震慑。
      四是持续推动创新实践。鼓励社会各界通过认捐认养、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支持古树名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探索更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本报记者曹鑫 根据司法部官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