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相关费用管理,妥善处置历史遗留事故押金,现对2005年11月1日之前所收取的事故押金予以集中清退及上缴处理。 请相关押金缴纳单位或个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司有效证件、押金收据原件等相关资料,前往事故发生地所属交警大队办理押金清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相关押金将按规定统一上缴国库。 附:高速一支队2005年11月1日前事故押金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