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山河+讯(记者 薛建英)11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新闻发布。《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于1996年1月,1997年7月修正,2016年2月修订,对我省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现行条例出现了与形势发展不适应、与上位法不一致等问题。此次我省制定出台《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山西建设。
《条例》共七章七十条,包括总则、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修复、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鲜明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遵循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条例》完善监督管理体制,突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引领,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污染联合防治、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实施等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突发环境事件全过程管理等制度机制,规定生态环境信息披露、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以及公众监督、人大监督等内容。
《条例》全面加强各类污染防治,分别明确大气、水体、土壤、固废、噪声等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规范辐射污染防治、光污染防治、新污染物防治工作,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开展环境监测等提出明确要求。针对山西产业发展实际,《条例》还重点对煤炭开采、非常规天然气开发明确污染防治要求,对煤矸石、粉煤灰等大宗工业固废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进行规范。
此外,《条例》强化了生态保护和修复,对典型自然生态系统保护、水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林草资源保护、湿地保护、城市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作出规范。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条例》对应对气候变化、能源绿色低碳转型、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技术创新和金融支持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