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藏文物是民族的记忆,更是法律的“重点保护对象”。随着“博物馆热”的兴起,馆藏文物作为中华文明的“基因库”,其保护与管理越来越受到公众关注。从建档到流转审批,再到管理与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第四章“馆藏文物”,为大家划出了清晰地行为辩解。
文物收藏单位新入藏文物首先要“建档”
文物收藏单位新入藏文物该怎么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博物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文物收藏单位必须为馆藏文物单独建立档案、区分文物等级、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借用、交换其馆藏文物档案。
这一规定可以有效避免文物失踪,通过“账目—档案—实物”三重核对,防止监守自盗或管理疏漏,并规范流转前提,未建账建档的文物,法律禁止其交换或出借。
同时,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需要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离任时,需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此外,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配备“三防”设施,即“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设施,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收藏文物的安全。
文物收藏单位如何获取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获取文物。同时,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收藏或者调拨方式获取文物。文物收藏单位应履行合理义务,审核拟征集、购买文物来源的合法性。
馆藏文物的调拨、借用、交换,是公众关注的热点,法律对此设定了严格的流转制度,旨在防止国有文物“变相流失”。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文物收藏单位应通过借用、交换、在线展览等方式,提高馆藏文物利用效率,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提供支持和帮助。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开放。
依法调拨、借用、交换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该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从事馆藏文物经营活动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
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国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国有文物。
馆藏文物损毁,该怎么办?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此外,故意或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损毁文物罪,并受刑事处罚。
山西晚报·山河+记者 孙佳森综合整理
(据根公众号“律途书话”文章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