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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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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山西晚报

“祖传文物”不一定都合法

日期: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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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社会直通车       上一篇    下一篇

  •   基本案情:李某以汉画像石拓片技艺“非遗传承人”名义自居,依托文化勘探技术服务公司,假借“考古作业”之名,伙同他人盗掘某墓葬中的汉画像石,并参与多起盗掘案件,盗掘文物后对外销售时,均声称文物为“祖传收藏”。经司法机关审理查明,李某团伙盗掘的文物均为地下遗存的古墓葬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其“祖传”说法无任何证据支撑,相关文物表面的挖掘痕迹、土壤残留等特征均证明其非法出土属性。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对民间收藏文物的权利保护作出系统性规范。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该条款将“祖传文物”与“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并列,且均被纳入“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的范畴,这一立法表述隐含明确的线索解释:法律意义上的“祖传文物”绝非单纯指“祖上传下来的文物”,而必须以“来源合法”为核心要件。其法律定义应界定为:通过合法继承、家族内部合法赠与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历经家族代际传承取得的文物,排除盗掘、盗窃、非法交易等非法来源的文物。
      这一界定,与一般意义上的“祖传的文物”概念形成本质区别:普通认知仅关注“传承代际”的事实特征,而法律意义上的祖传文物更强调“合法性传承”的法律属性,形成“事实传承+合法来源”的双重构成要件。之所以作出这一解释,是因为法律保护的所有权必须建立在合法取得的基础上,若“祖传的文物”来源非法(如祖上通过盗掘取得或如以上案例所述假冒祖传文物),则其所有权自始不受法律保护,这与第七条第二款“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的立法宗旨完全契合。
      在执法实务中,祖传文物的认定核心难点在于“传承链条的证明”与“合法性的推定”,结合第七条第二款及新法整体精神,形成三种争议观点:
      严格证明说——认为祖传文物的认定需提供完整证据链,证明其传承过程合法,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文书、历史文献记载、文物鉴定报告等。该观点虽能有效防范非法文物冒充祖传文物,但与民间收藏实际脱节,许多文物因历史战乱、家族变迁等原因无法提供完整证明,可能导致合法文物被误判,违背新法鼓励合法收藏的立法宗旨。
      推定合法说——主张若当事人能提供初步传承证明(如家族口碑、文物上的家族标识、证人证言等),且执法机关无证据证明文物来源非法,则推定其为合法祖传文物,适用第七条第二款保护其所有权。该观点契合新法精神,降低了民间收藏的证明门槛,但需防范当事人伪造传承证据的风险。
      综合判断说——主张结合文物的历史特征、流传习惯、当事人陈述的合理性及科技鉴定结果综合认定,既不苛求完整证据链,也不轻易推定合法。例如对明清时期的普通民窑瓷器,若当事人能说明大致传承脉络且文物无盗掘痕迹,可认定为祖传文物;对新石器时代的遗址文物,即使当事人声称祖传,也需重点核查是否存在非法出土情形,避免违反合法性要求。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相关条文,确立了合法祖传文物的所有权保护规则,又界定了出土文物原则上的国家所有属性,形成逻辑严密的法律框架。在执法实践中,需准确把握法律概念与一般认知的差异,严格依据法条原文,厘清祖传文物与家传文物、合法出土与非法出土文物的边界,避免机械执法与随意认定。通过依法依规监管,保护民间合法收藏的积极性,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与市场活力提升的双赢。
      该案例的认定逻辑体现出,认定祖传文物必须满足“合法传承+无非法出土特征”的双重条件,若文物具有明显非法出土痕迹,且当事人无法证明传承合法,则无论其如何主张“祖传”,均应依据规定认定为非法出土文物,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山西晚报·山河+记者 孙佳森
    (据“文物执法茶座”文章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