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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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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山西晚报

骑电动车逆行撞上他人 交警:全责!

日期: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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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4版:社会直通车       上一篇    下一篇

  山西晚报·山河+讯(记者 杨晶)穿梭于城市街头的电动自行车,在逆行的瞬间已然埋下危险的种子。11月11日,晋中交警通报了两起电动车逆行引发的典型事故。
  11月6日晚,在灵石县李家沟村路段,化某骑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闯红灯,与对向逆向行驶而来的马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化某、马某两人不同程度受伤,双方车辆均损坏。在这起事故中,双方均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化某闯红灯、马某逆向行驶。
  无独有偶,9月23日傍晚,牛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在晋中市太谷区南山南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时,与正常横过道路的田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田某某身体多处擦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牛某某的逆向行驶行为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
  交警分析,非机动车逆行现象的存在,背后有着多重复合因素。执法难度较大是非机动车逆行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相较于机动车有完善的电子眼抓拍和严格的扣分罚款制度,对非机动车逆行的现场查处难度大,违法成本相对较低,这也间接纵容了此类行为的发生。安全意识淡薄则是逆行的主要因素。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短暂、短距离的逆行不会导致交通事故。
  与机动车逆行已成众矢之的形成鲜明对比,非机动车逆行往往被选择性忽视。许多人认为,非机动车速度慢、体积小、操控灵活,即使逆行,也能轻松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殊不知,逆行使得双方车辆处于彼此的视觉盲区和反应极限,一旦有突发情况,如行人突然穿行、机动车转弯等,避让空间被极度压缩,事故几乎无法避免。当看到路口有非机动车逆行时,个别人会产生“别人都这么走,我也可以”的从众心理。这种心理淡化了行为的违法性和危险性,将安全寄托于侥幸,而非规则。
  交警提醒,每一个交通参与者必须内心深处树立“规则面前无大小”的意识,要主动摒弃侥幸心理,每一次出行都应谨记,“宁绕百步远,不冒一步险”。安全,才是回家最近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