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觉得“保护未成年人”是现代才有的,其实古代也有伦理、律法和温情交织起来,为孩子撑起的保护伞。
古代法律并非我们想象中那般不近人情。早在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简》便记载了一个令人动容的案例:父亲盗窃儿子的财物,不算犯罪;但若儿子是户主,父亲反而会因“擅用子权”而受罚。这看似矛盾的逻辑,背后是对家庭财产权和独立人格的早期尊重。
唐代的《唐律疏议》,这部东亚法系的典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为系统。它明确规定:“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即十五岁以下的孩子,犯了流放以下的罪,可以用钱财赎罪,免于皮肉之苦。更进一步,“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意思是十岁以下的孩子,即便犯了死罪,也需上报中央,由皇帝亲自裁决,极大避免了地方官的滥杀。这条规定,与现代刑法中“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的理念不谋而合。
法律对伤害幼儿的行为绝不手软。例如,拐卖儿童为奴者,首犯绞刑,从犯流放三千里。更令人发指的是,如果父母故意遗弃或杀害自己的孩子,同样要面临“徒二年”或“绞刑”的严惩。在“父为子纲”的伦理高地,能写入这样的条文,实属不易。
在古代,国家权力不下县,基层社会的治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宗族家族。这片天地,是未成年人保护最坚实、最日常的屏障。
范仲淹创办的“范氏义庄”是典范。它用族田的收入,为本族的孤儿提供口粮、衣物和教育经费。章程中细致规定:“族人不得租佃义田”,以防家族势力侵占孤儿利益;“孩童五岁可领米每日一升”,确保他们能活下来;“八岁可入族学”,保证他们拥有改变命运的知识阶梯。这张由血缘编织的安全网,是无数孤苦孩童的生命线。
《颜氏家训》《朱子家训》等,不仅是道德说教,更是家庭教育的指南。它们反复强调“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博爱,“当及婴稚,识人颜色,知人喜怒,便加教诲”的早教智慧,以及“刻薄成家,理无久享”的警醒,从根源上塑造着父母对子女的责任感。
“慈幼”与“养老”一样,是衡量一个王朝是否“仁政”的重要标尺。历代君王常通过诏书的形式,展现其对幼童的关怀。
遇上皇家庆典或灾荒之年,皇帝常下诏“赐鳏寡孤独粟帛”,其中便包含了孤儿。更实际的政策是,有婴幼儿的家庭,可以减免部分赋税或徭役,如汉代规定“民产子,免其夫徭役二岁”,生了孩子,父亲可以两年不服劳役。这直接减轻了家庭的养育负担。
南宋时期,出现了官办的“慈幼局”和“婴儿局”,专门收养被遗弃的婴儿,可谓中国最早的官办孤儿院。据《武林旧事》载,这些机构有乳母喂养,有医生看病,其运营经费由朝廷拨付,形成了制度性保障。
在重男轻女观念严重的地区,溺杀女婴的恶习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官和乡绅便发起“保婴会”,给予生女家庭经济补助;福建一带的“举子仓”,则为贫困孕妇提供帮助,鼓励生育并善待婴儿。“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客观上为孤儿提供了另一种生存路径。无子的家庭可以通过合法程序收养同宗孤儿作为嗣子,使其获得名分、继承家业,也拥有了新的家庭庇护。
当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古代的未成年人保护有其深刻的时代局限性。它根植于宗法伦理,首要目的是维护家族延续和社会稳定,而非基于“儿童权利”的现代人权观念。贫困、战乱和落后的医疗条件,依然让无数孩童的生命如风中残烛。
然而,这并不能掩盖其智慧的光辉。从《唐律》对刑责年龄的精确划分,到范氏义庄的可持续慈善模式,再到“慈幼局”的国家责任担当,古人用他们的方式,诠释了对生命初蕾的珍视与呵护。
□贺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