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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山西晚报

从“文物商店”到“文物销售单位”

日期: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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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0版:社会直通车       上一篇    下一篇

  •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出现了一处细微而重要的措辞调整——“文物商店”被“文物销售单位”所替代。这一变化不仅关乎名称,更折射出中国文物市场在监管逻辑、业态结构和发展模式方面的系统性演进。本文根据微信公众号“文物执法茶座”作者张树栋文章综合整理,与大家共同梳理探讨这一称谓变迁背后的深层含义以及二者区别与联系,并展望文物行业的未来发展方向。
      从“商店”到“单位”:历史语境与时代转型
      “文物商店”是我国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期,作为国家设立的文物经营事业单位,其承担着征集社会流散文物、向博物馆提供藏品、有限度满足公众收藏需求等重要职能。在当时,文物商店是文物流通的主渠道,体现了国家对于文物经营的专营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文物交易形式日趋多元化。拍卖公司、古玩市场、线上交易平台等新业态陆续出现,打破了文物商店原有的一家独大格局。在此背景下,“文物销售单位”这一更具包容性的概念应运而生。它不再拘泥于传统“门店”形态,而是涵盖所有具备相应资质、依法从事文物销售的各类企业与机构。
      “文物销售单位”的创新内涵:三大转变
      经营主体多元化。“文物商店”通常带有体制内色彩,多以国有所有制为主体。而“文物销售单位”则广泛包括民营企业、线上线下平台、个体商户等多元主体。只要依法取得文物销售许可并合规经营,均可纳入这一范畴。准入条件的放宽,推动了更充分的市场竞争和更丰富的文物供给。
      监管模式现代化。以往对文物商店的监管侧重于文物征集、保管和调配,强调其公共文化服务属性。而对“文物销售单位”的监管,则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突出对机构资质、文物来源合法性、交易真实性、信息备案等方面的全面规范,体现出基于法治的现代治理理念。
      市场功能拓展化。传统文物商店功能相对单一,主要以收购、保管和销售为主。当代文物销售单位则往往延展出文化传播、鉴定咨询、展览展示等复合功能。尤其是互联网平台的兴起,通过数字化手段有效拓宽服务边界,进一步激活文物市场活力。
      变与不变在开放中坚守传承
      尽管名称和形态发生改变,但文物销售行业的本质特征与法律底线并未动摇。其中主要包括:经营本质不变——无论是何类形态,皆是通过合法商业行为促进文物有序流通,满足收藏、研究与文化消费需求;法律底线不变——所有文物销售单位仍须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严禁交易出土文物、涉案文物等非法来源物品,并全面落实交易记录与备案制度。文化使命不变——文物经营不仅是商业行为,更承载着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重任。各类销售单位均在促进文物活化利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中扮演关键角色。
      以变革促发展迎接文物市场新未来
      从“文物商店”到“文物销售单位”,术语调整背后是我国文物市场从计划管理向市场治理、从单一模式向多元生态转型的深刻体现。这一变化不仅拓展了行业边界,更倡导规范、透明和开放的发展方向。
      展望未来,在法治框架下,一个更加健康、活跃、有序的文物销售市场将逐步形成,推动文物更好地融入当代生活,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持续传承与创新发展。

      山西晚报·山河+记者 孙佳森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