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8-23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山西日报

骑手送件途中致人死亡谁赔偿

日期:08-13
字号:
版面:第09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2024年9月,快递员孙某驾驶标记“顺丰”的快递三轮车在清徐县某小区配送快递时,将住户郭大妈撞倒,郭大妈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清徐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孙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一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此后,死者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共计617472元,不足部分由孙某、顺丰速运清徐营业部、山西美嘉乐物业清徐分公司按责承担。
  庭审中,各被告就责任主体各执一词。顺丰速运清徐营业部、山西某科技公司、江西某网络信息公司、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辩称与孙某不存在劳务关系;山西美嘉乐物业清徐分公司主张事故与物业管理无关;某保险公司表示承保的是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不适用此案,均拒绝赔偿。

【分析】

  “本案的难点在于案涉主体较多,厘清多个用工主体之间的关系,方能确定责任承担主体。”承办法官徐振杰找出了案件症结。
  经查,案外人深圳市顺丰同城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甲方)于2023年9月与山西本地某科技公司(乙方)签订《同城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由后者在清徐县进行同城业务配送,如乙方配送人员造成损失,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协议期限至2024年9月,事故发生时正在协议有效期内。经合议庭进一步查明,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为众包平台,江西某网络信息公司为平台代理商,山西某科技公司系太原市部分地区的地区运营商,骑手孙某登记的运营商正是山西某科技公司。据此认定,该公司与孙某存在事实上的、较为灵活的用工关系。事发小区物业存在一定管理责任,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需依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等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59468元,山西某科技公司赔偿原告丧葬费48657.5元。孙某此前支付的8万元系对死者家属的补偿,不在上述费用中扣减。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二被告主动足额履行了赔偿义务。
  近年来,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依托平台完成配送服务的骑手群体规模持续扩大。根据用工方式不同,骑手可分为自营骑手、众包骑手、专送骑手,在管理及薪资结算过程中往往涉及多个公司,职能分工各异,或存在业务多次外包的情况,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成为司法难点。
  承办法官徐振杰表示,实践中,骑手与平台极少签订劳动合同,无底薪、按件取酬、管理松散,与传统的组织劳动关系明显不同。倘若仅以骑手身着的工作服、所使用的配送工具等外观判定其为何方工作,从而认定由该方承担责任过于武断,应捋顺骑手与各方之间的关系,准确界定致害责任的承担主体。
  本案中,部分公司从平台获取站点运营资格后,以“合作公司”名义与骑手签订“承揽协议”“劳务合同”,再通过“合作公司”账户支付工资,涉及三方甚至多方主体,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不能仅停留在表面的合同形式上,而需剥去形式外壳,以“支配性劳动管理”为核心,还原劳动关系认定的本质,有效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应负责任,切实保护劳动者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