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家住太原市的张铭(化名)在网店“某某家装建材旗舰店”购买了一只马桶,当天平台显示“预计第二日24:00前发货,三日后送达”。三日后网店客服表示“运输途中无法更新物流信息,到达当地后会第一时间更新,请耐心等待快递员电话。”之后张铭多次催促也未收到购买的产品,直到购买后的第27天才接到货物派送电话。但张铭选择拒收,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将网店的经营方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网络购物合同,要求该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分析: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法庭上,张铭表示:“商家收到货款后并没有实际发货,却通过编造虚假的运单号、虚构货物破损等行为欺诈消费者。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铭在该公司经营的网店下单商品并付款,已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但该公司在张铭付款后,虚构不存在的物流单号录入系统,使平台显示“已发货”假象。根据物流公司出具的证明,已经证实了涉案运单号的虚假性。而且,在货物长期未送达、张铭反复催问时,网店客服还多次作出虚假到货承诺,隐瞒未实际发货的真相。因此,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虚假发货,已经构成违约。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有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本案中,该公司作为销售者,通过录入虚假快递单号的方式虚假发货,并多次承诺虚假到货时间,欺瞒消费者。这些行为在客观上制造了合同正常履行的假象,导致张铭陷入错误认识而持续等待,付出了不必要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经营者主观上具有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达到占有消费者价款而不依约履行义务的故意。”承办法官李晋平说。
因此,该公司的行为已经超出单纯的合同违约范畴,构成了消费欺诈。李晋平法官进一步解释:“网店的行为符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欺诈行为特征,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此,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张铭与该公司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铭货款979.17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2937.51元。
当前,网络消费为人们日常生活提供了较大便利,已成为群众消费的重要方式。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遇到类似虚假发货、恶意拖延等侵害自身权益的情况时,要及时留存证据,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闫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