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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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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山西日报

烽火硝烟中的法治建设

日期: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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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副刊       上一篇    下一篇

——探寻山西抗日根据地红色司法足迹

  • “山西抗日根据地司法档案文献选展”序厅。

  • “山西抗日根据地司法档案文献选展”内部展陈。

  • “山西抗日根据地司法档案文献选展”内部展陈。

  • 冀南太行太岳行政联合办事处指令。

  • 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浦化人签署的《三四五月份核准之死刑案件准予备案》指令。

  •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印。

  • 古元作于1943年的《减租会》版画。

  • 《小二黑结婚》封面。

  •   在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区,静静陈列着一份特殊的“抗战记忆”——不是枪林弹雨的战场纪实,而是纸页间镌刻着公平正义的司法档案,它就是“山西抗日根据地司法档案文献选展”(以下简称“选展”)。
      “选展”是目前全国独有的呈现抗战时期司法档案文献的专题展陈,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它从晋察冀、晋冀鲁豫、晋绥三大抗日根据地的2000多份司法档案、司法文献中,精选出80余份“重见天日”,生动呈现了山西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司法建设实践。
      硝烟弥漫的敌后抗战主战场,在奋勇抗敌的同时,仍不忘探索司法建设,为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之际,“选展”启示着今天的我们:抗日战争不仅是战场上的胜利,也是敌后根据地政权建设的胜利。

    根据地民主建政的制度肇基

      步入展馆大门,左右两侧墙壁上展示着14幅木刻版画,是14年抗战历程中苦难与抗争的缩影。耳畔传来《在太行山上》那铿锵有力的旋律,眼前铺展着黑白的旧时照片与档案——它们记录着历史瞬间,也记载着案件指令、惩治汉奸的判决文字,静静地躺在展柜中,字迹清晰、墨如铁证。这些烽火与硝烟中的法治“足迹”,是山西抗日根据地司法的生动实践。
      1937年11月太原失陷后,根据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关于开展独立自主的山地游击战的战略决策,八路军三大主力师依托山西山河天险的地形优势,分赴晋东北、晋西北、晋东南、晋西南,协同地方党组织建立起战地总动员委员会等半政权组织。
      展馆中,有一幅占据了半个墙面的“华北地势图”。太行山的险峻、吕梁山的纵深、黄河的天堑,“表里山河”的山西,正是凭借其地势形胜、关山险要,成为华北抗战的战略支点。
      从1937年底开始,八路军依托五台山、吕梁山、太行山等,先后创立了晋察冀、晋绥、晋冀鲁豫敌后抗日根据地,实行民主建政。其中,“两个会议”——石拐会议和黎城会议,尤为重要。
      1937年11月,八路军在山西和顺县石拐村召开军事会议(石拐会议),部署敌后根据地的武装斗争,间接为后续包括司法体系在内的政权建设铺平了道路。1940年中共中央北方局在黎城召开会议(黎城会议),决定成立冀南、太行、太岳行政联合办事处,简称“冀太联办”,为打破地域分割、建立这一区域的司法体系奠定了政治基础。
      在此过程中实施的《中共中央北方分局关于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即“双十纲领”),正式确立“三三制”政权原则,明确规定“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其他抗日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占三分之二。”这一制度创新极大团结了各阶层抗日力量,巩固并扩大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推动边区政权建设迈入新阶段,成为晋察冀边区具有根本法性质的重要纲领。
      展柜中陈列的一份档案有力佐证了敌后抗日根据地早期的司法实践。这是“选展”中保存较早、也是较为完整的一份红色司法档案的原件——由“冀太联办”办事处主任杨秀峰和副主任薄一波、戎伍胜签发给山西第三专署第二办事处关于“发回襄垣县王来成汉奸案令”的指令文件。纸页虽已泛黄,上面墨迹仍清晰可辨:“二法字第373号请示及卷判均悉,该犯王来成究竟是否确属敌寇密探,经本处联法字第125号指令发回原县更审,据更审结果,由死刑改判无罪,但该县府对于该犯之审讯仍多缺略,指出以下各点……”该文书具备印章,发回更审等缘由,主任、副主任、监印及校对的签名,展现出早期抗日根据地司法建设的严谨与规范。
      “两个会议、三个根据地”,孕育了敌后根据地的司法“新芽”。

    硝烟背后的法治坚守

      步入展馆的核心单元,诸多具有历史铁证的展品陈列于前——从时任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浦化人签发的指令,到一页页民事刑事案件的案卷原件、泛黄的判决书、详实的审讯笔录,乃至关乎生死的死刑审核登记表。
      这些承载着岁月痕迹的珍贵文献,有的纸页虽已残破、难以成册,却以最原始的形态,成为“选展”中最具分量与温度的展品,在静默中诉说着那个年代的法治坚守。
      较为典型的便是一份出自辽县抗日县政府的《王武伟、王志纳刑事案判决书》,呈现了当时对汉奸特务的审判过程及判决结果。
      1942年5月,正值我党领导敌后抗日根据地军民反对日伪军“扫荡”期间,被告王武伟被俘后叛变,并引导日军经大地垴、梁西沟等地向梁沟村逼近,协助日军破坏我方军事工业,且每日接受日寇一盒香烟的“赏赐”。“其毫无民族意识,甘心为敌效力,引敌破坏我军事工业,削弱抗战力量,实属罪深恶极……理应处以极刑。”判决书行文表述虽异于今日,但“被告、主文、事实、理由”四部分仍清楚明了,详细说明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理由和法律适用,条理清晰、简洁易懂。
      边区政府对司法公正之路的探索不仅于此,还体现在司法程序的严谨之中。
      在1944年8月20日签发的《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指令(法检字第一二三号)》中,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浦化人对第二专署未在死刑审核表中填注意见提出严肃批评。这份2000余字的指令直指核心:“审核人命大事”绝非形式,而是关乎生死的司法责任。
      尽管战火纷飞,边区高等法院始终严格规范死刑复核程序,于1943年出台新规,允许专署对汉奸、特务等特种刑事案件自行核准死刑,但须按月报送备案。鉴于第二专署连续三个月报送的9件死刑案均未填注审核意见,法院在准予备案的同时,一针见血地指出其“首先是组织观念薄弱,群众观念也不够”的思想根源。
      浦化人在指令中不仅从整风高度批评简单化作风,更逐案剖析判决文书中的事实叙述、定性用词甚至拟判文字问题,并亲自重写一份判决书作为示范。这份泛黄的指令,展现出战时司法对程序正义的坚守。
      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史永丽说,山西抗日根据地的法治实践既坚持了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结合了山西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许多创新性的制度探索。这些法治实践兼具革命性和鲜明的地方特色,通过深入研究“选展”中司法档案的原始文献,能够填补该领域研究的盲点与弱点。
      这些史料凝聚着中国共产党人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对人民群众的深切情怀。时至今日,这些司法智慧、司法理念依然散发着历久弥新的价值与力量。
      如今,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赓续红色司法血脉,将红色资源转化为铸魂育人的生动实践。以“红色司法档案展+跟班先进”等模式,引导干警从历史经验中汲取智慧,持续夯实队伍建设根基,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到实处。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审判明规则、促治理,持续发布行政、知识产权、环资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稳妥审结“空巢”老人、再婚老人赡养案,高价彩礼案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注重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让公正司法有理有据、可感可知,红色司法传统在当下有了实实在在的传承。

    个案何以“催生”文学经典

      80多年前,赵树理笔下的青年小二黑与小芹,尽管生长于落后山村,却冲破封建家长的包办干涉、抵制迷信势力的刁难,追求自由恋爱。他们最终不是靠“私了”或“忍让”,而是在根据地政权的司法支持下,争取到婚姻自主的权利。
      这个家喻户晓的故事,并非完全虚构,其背后正源自山西抗日根据地司法实践中一个真实的典型案例,它像一面镜子,映射了当时根据地司法“保护群众基本权利、倡导婚姻自由、破除封建陋习”的鲜明导向。
      1942年,在左权县的横岭村,年轻的村民兵队长岳冬至和智银祥自由恋爱,但遭到了几个控制村政权的人记恨,最终救联会主席石羊锁、村长石献瑛、青年部长史虎山、村民王天保等人以“岳冬至骂妇救会”“打老婆”“不服从调动”等“罪名”迫害其致死。
      左权县政府在史虎山等四人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中,详细说明了被告免于判处死刑的理由和法律适用,强调此案件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遵循了以事实为依据、罪责刑相适应、保障人权等原则,突出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司法的公正性,为抗日边区的社会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案件之外,作家赵树理在岳冬至亲属状告期间了解前因后果后,帮助他到县司法机关立案,并跟随调查组进村调查。调查过程中,他发现不仅男女双方家庭都反对这段“自由恋爱”,甚至认为岳冬至虽罪不至死,却“理当受些教训”。这一现象让赵树理深刻意识到,尽管边区政府已颁布《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倡导婚姻自由,但根深蒂固的旧观念在根据地仍普遍存在,新条例尚未真正战胜旧道德。
      正是这样的现实触动,促使赵树理以该案为原型创作出《小二黑结婚》。他特意采用喜剧结局,便是希望通过文学力量解放民众思想,推动新婚姻观念在边区的传播与实践。
      全国人大代表郭凤莲在参观“选展”时,仔细听取了史虎山等四人故意伤害案、乔某元虐待致妻死亡案等案例,以及《新华日报》刊载的《太行区的婚姻制度》和1942年出台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等文献的介绍,感慨道:“那个年代山西抗日根据地不仅在军事斗争上取得了辉煌战绩,还针对妇女地位低下问题实施《婚姻暂行条例》等法令,号召广大妇女积极争取婚姻自主,参与拥军支前,极大地提高了女性地位,既促进了公正和谐社会关系的形成,也为抗战胜利奠定了群众基础。”
      实际上,山西敌后根据地是当时较早制定《婚姻暂行条例》、发动妇女解放的地方,在《1942年—1945年晋绥边区高等法院逐年民事案件统计表》中,在总计1913件民事案件中,婚姻案件共1003件,占比超1/2。通过不断完善的法律条例、更加有力的法治举措,倡导妇女解放,有效保障了妇女权益,让更多妇女从家庭走向生产与抗战支援,巩固了抗战的大后方。

    法理框架中的人文关怀

      1945年春节,《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