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日期:09-25
(2025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和决定:
一、《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1990年11月16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2002年5月24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三、《山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2007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2010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五、《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2016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