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徐伟伦
近年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完善典型案例的发现与提炼机制、优化裁判说理层次等措施,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核与现代民事法律规则深度融合,推动传统法治智慧与数字时代司法需求精准对接。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空间已成为生产生活的新场域、社会治理的新领域。北京四中院集中管辖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的涉互联网民商事案件的上诉案件。”北京四中院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王运涛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该院受理的涉网二审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态势,新型纠纷形态不断涌现,覆盖网络服务合同、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消费等多个领域,纠纷场景涉及数字生活方方面面,其中权利滥用、流量至上、言论失范等问题凸显。
王运涛说,办案过程中,法官将“以和为贵”“调处息争”的理念贯穿网络侵权等各类纠纷化解全过程,善用“调判结合、情理相融”的传统法治智慧,以柔性手段化解数字时代纠纷,近两年涉网案件调撤率达31%。
在涉未成年人网络案件中,北京四中院突出“寓教于审”的司法特质,将“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仁爱思想融入其中,对于涉及隐私、心理创伤的案件,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开展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同时,积极创建“红心护苗”党建品牌,联动妇联、心理服务机构等开展多元协作,维护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合法权益,让仁爱理念在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中焕发生机。
审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时,法官主动运用诚信原则审视当事人行为边界,把传统诚信理念融入法律适用,让裁判结果既恪守法律条文,又契合社会公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认知。
在北京四中院审理的一起“晚发赔”网购纠纷案件中,买家明知商家无货,仍恶意下单,反复触发平台赔付规则牟利。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该行为属于滥用民事权利、违背诚信原则,同时援引“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的古训,进一步夯实平台拒绝赔付的正当性。
“法官将诚信思想与民法典提出的诚信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及平台协议相互贯通,形成‘道德倡导—法律原则—合同约定—个案适用’的裁判逻辑链条,穿透交易表象审查行为人主观目的与客观后果,精准识别‘恶意购买’与‘善意维权’的本质区别。”北京四中院立案庭负责人贾丽英说,该案也为网络交易环境中规制恶意购买、滥用平台保障机制等行为提供了清晰指引。
面对网络空间言论乱象,北京四中院将“谨言慎行”理念融入网络言论规制,确立“言而有据、行而有度”的裁判标准,对断章取义、捏造事实博取流量牟利的行为依法予以否定评价。在涉企业名誉权纠纷中,针对部分媒体剪辑篡改原意、编造信息引流牟利等行为作出规制,厘清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通过一个个鲜活裁判案例,释放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价值力量,积极回应数字时代司法新课题。
为保障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规范有序融入司法裁判,北京四中院建立裁判说理分层适配机制。其中明确,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仅作辅助论证,不得逾越法律要件与事实查明的逻辑底线。以此为基,裁判文书中的价值阐释须紧扣规范内核,杜绝空洞说教;在法无明文时遵循“文化背景—价值导向—规则衔接”的路径填补规则空白,实现法理、情理、事理融通统一。
同时,北京四中院完善典型案例的发现与提炼机制,注重在涉网审判实践中发现具有典型意义的个案,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形成“个案示范—类案汇聚—规则生成”的闭环演进,并从个案、类案、体系三个维度,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涉网审判实践中落地生根。此外,该院通过专题培训、案例研讨等形式,引导法官将“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王运涛表示,未来,北京四中院将立足审判职能,以司法实践传承法治智慧,以公正裁判引领社会风尚,不断提高审判工作质效,推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为首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