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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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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法制日报

一张被撤销的保险单

日期: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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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田静霆
  
  青丝染霜,岁月从容。每一笔积蓄,都是老人们辛苦半生攒下的底气,是晚年安康生活的依靠。
  近年来,面向银发群体的金融保险产品日益多元,但部分从业者利用老年人金融辨识能力较弱等特点,使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不符合预期的金融合同,陷入权益受损的困境。这类合同纠纷看似普通,实则关乎老年人晚年的经济安全与生活尊严。
  作为法官,所追求的,是让每起案件背后的个体权益得到切实关照。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穿透纸面证据还原事实真相,也需在法理与情理之间寻求平衡,以温情的司法守护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
  这份职责的考验,往往从当事人推开法官办公室门的那一刻开始。去年夏天,杨阿姨带着一个塞满材料的帆布袋走进来,里面整整齐齐地装着通话记录、银行流水和两份保险合同。年近六十的她,手里反复摩挲着一份年金险保单,嘴里不住地念叨:“我一直以为交的还是原来那份保险的钱啊。”忽然抬起头,一脸困惑地问我:“田法官,我就是想把原来的保险提前交完,怎么一签字,反倒背上了一份要交十年的新合同呢?”
  那一刻她脸上的错愕和无助,让我印象很深。
  “您原来那份保障,还正常保到80岁”
  事情要从几年前说起。2020年5月,杨阿姨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两全保险,附加重疾保障,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每月交309元,交费期十年,要一直交到2029年,保险期间至她80岁。对一位普通工薪阶层来说,这是一份沉甸甸的长期承诺。她按月交费,一交就是四年多。
  2024年7月,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某主动打来电话,话里满是“替她着想”的热络:原来那份保障合同继续有效,还正常保到80岁;现在公司有个“提前交费”的安排,把最后三年的保费提前交了,原本交到2029年的合同,2026年能交完,还能早点开始返钱。
  “保险公司会提前扣1万多块钱,因为一年的保费是3000多,三年就是1万多。”王某在电话里算得头头是道,“一次性扣除这笔钱有点多,咱们可以分成12个月扣完,每月交855元就行。”
  杨阿姨信了。她以为这855元是旧保单的“提前交费”,分12个月扣完,事了心安。她不知道的是,自己签下的根本不是什么交费方式的变更,而是一份全新的年金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8065.5元,交费年期10年,每月855元,一直要交到2034年。
  “不是十年,您一会儿看保险责任就知道了”
  开庭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显得胸有成竹。案卷里确实有对杨阿姨不利的证据:她亲笔签收了保险合同回执,电话回访中对“是否了解产品说明书和保险条款”等问题一律回答“是”,而且合同2024年7月就成立了,现在才来主张撤销,已经过去了两年多。从纸面上看,这是一条投保人“知情、自愿、逾期”的完整证据链。
  “法官,合同条款清清楚楚,回执是她签的,回访是她答的,我们已经尽到了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律师的话听起来无懈可击。
  如果机械地看书面材料,这个案件驳回并不难。但杨阿姨反复提到,她和王某的通话都录了音。回到办公室,我把几段录音从头到尾听了很多遍。越听,心里越沉重。
  录音里,王某承诺的是“12个月扣完”“三年的钱,共是1万元多点吧”;而当杨阿姨拿到合同,发现上面赫然写着“交费期十年”,疑惑地打电话询问时,王某轻描淡写地搪塞:“不是十年,您一会儿就知道了”“一年就交完了”。
  口头上的“12个月扣完”,纸面上的“交费十年”,两者之间的矛盾是根本性的。杨阿姨正是信了那句“提前交费”,才一步步掉进了错误认识的陷阱——她连自己在签一份新合同都不知道,更谈不上理解十年交费期意味着什么。
  “后边还有回访问卷,您都选个是就行”
  真正让我下定决心的,是录音结尾那段话。王某在电话里叮嘱杨阿姨:“这边我给你报备走流程,您就辛苦配合我们工单工作……要不然公司会认为我们服务态度不好。后边应该还有回访问卷,您都选个是就行。”他甚至逐字逐句远程指导杨阿姨在手机上签署回执:“在那个大田字格里写一个杨字,点下一个,再写下一个,然后点全部签署完毕。”
  保险回执和回访制度的本意,是给投保人最后一次冷静审视合同的机会,是保险公司独立于销售环节的一道风险闸门。可在这通电话里,签署变成了远程操控的“按图索骥”,回访变成了业务员导演的“配合演出”。投保人还没弄明白合同内容,就被要求先“都选是”——形式上的签名和确认,就这样被彻底架空了。
  回执和回访,不能成为欺诈的“遮羞布”。当确认程序本身就是在业务员的不当干预下完成的,它又怎能反过来证明投保人“已经知情”?
  “我是从第13期扣费才知道的……”
  撤销合同的法定权利存在“权利保质期”,也就是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对于这一关键问题,同样不能只简单从纸面上定论。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合同于2024年7月成立,起诉已超出时限。但我们仔细核对了时间线:杨阿姨按月扣款扣了12期,一直以为“提前交费”已经履行完毕,直到2025年7月银行卡里又被划走第13期855元,她才惊觉不对,次日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核实,才知道那份合同的交费期是十年——此后再打王某的电话,已经无人接听了。
  法律规定的“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应当从2025年7月16日起算,而不是合同落笔的那一天。
  最终,法庭判决撤销合同,保险公司全额退还保费1111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案件生效后,杨阿姨打来电话,声音有些哽咽:“田法官,这点钱对保险公司不算什么,可那都是我一个月一个月省出来的钱啊。要是让我再交十年,我是真没有钱啊!”
  放下电话,我想到这几年审理的涉老金融纠纷,银发群体对复杂金融产品缺乏辨别力,对业务员的口头承诺却抱有朴素的信任。司法能做的,不仅是事后救济,更在于通过一个个判决亮明态度:销售误导的成本,不能转嫁给最缺乏防备的消费者;程序的价值,在于查清真相,而不是成为敷衍了事的挡箭牌。
  案件标的不大,却连着群众对公平正义最真切的感受。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把每一起案件办到老百姓的心坎上,就是我们人民法官对“司法为民”最真挚的回答。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副庭长)
漫画/高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