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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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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它无意中剥开了一层真相:原则从未展现中立性,它总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权力结构中被激活的

  □ 刘星

  1880年8月,美国纽约州,一位老人立遗嘱,将大部分遗产给了孙子帕尔默;将小部分遗产给了两个女儿。其中提到,若帕尔默先于老人去世且未婚,则帕尔默之母要将遗产转予两个女儿。在这之后,帕尔默一直与老人同住。
  1882年3月,老人与伯瑞斯夫人结婚,婚前协议约定,一旦老人先于夫人去世,那么后者只能管理而不能继承遗产。不久帕尔默推测,老人可能改变遗嘱,便将其毒死。后来,帕尔默被判有罪,受到了刑事制裁。再后来,老人的两个女儿起诉,要求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当时的遗嘱法,规定了遗嘱的有效条件,却没有规定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将如何。
  1889年6月至10月,纽约上诉法院终审。所有法官同意两点:“道德上”,帕尔默的行为肯定恶劣;“法律上”,的确无法找到明文规定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但多数法官觉得,帕尔默继承遗产将非常糟糕。而少数法官认为,不让继承没有法律依据。最终的判决结果是,帕尔默“永远离开”遗产。
  此案就是法学教科书、法学教授的论文不吝笔墨的帕尔默案。
原则的出场方式
  帕尔默案中,多数法官想出的理由是什么?显而易见,仅凭“道德恶劣”的说辞,不够专业。他们特别提到一个问题:在一连串的法条和判例的理由中,可以看到什么?这个问题很有“法律技术”。有法官指出,可以看到“原则”,并举出一个案例加以说明。在案例中,两人订立了死亡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死亡,那么投保人获得保险金。而投保人为拿到保险金,谋杀了被保险人。案例中的法官断定,如果帕尔默能获得保险金,那和蓄意烧毁建筑而获得保险金绝无两样。帕尔默案法官的心思是,案例就有一个“原则”——不得因过错而获利。这个“原则”,可以用在帕尔默身上。
  多数法官提出的这个理由,可以说是“法律上的舒适”。大多数法学教授也的确这样认为。
  但严格说来,这个理由或许不是严密的论证,而像是一种陈述。它陈述了一个说法:可将“原则”视为法律的一部分。至于为什么,人们似乎既觉得不必深究,也难以讲清楚。
  这里提到“法律上的舒适”,不是想去重复过去的评论,而是想让另外的思路得以出现。这一思路是反思性的——该“原则”是替谁发声?
  我们顺着批判法学的逻辑,来理解反思性的意思。
  这一法学会提示如下一些事实:第一,在帕尔默案中,判决是由多数法官决定的;少数法官对自己的看法没有动摇过;第二,人们都知道,人数多不必然代表“正确”,人数少也不一定表明“不对”;第三,实际上,少数法官坚守的是如下三个原则:一是给予遗嘱自由最大尊重;二是优先保护法律的确定性;三是保持司法权力边界的谨慎。这些原则,同样是严肃的法律原则。相比多数法官的“原则”,它们恐怕是同样古老的,而且在具体情景中,也会让人感到“法律上的舒适”,且显现出“精妙”的意味。
继承秩序与性别
  在批判法学看来,这些事实暗示了一个要害:人数的权力结构,发挥了关键作用;少数法官坚守的三个原则,由于权力结构的压抑,未能得到应有的关注,也未能成为“胜者”。所以,“原则”出来站台,不是自然地站出,而是被选中去发声;另外的原则,已经被要求沉默。
  如果批判法学揭示了社会结构的权力维度,那么接下来要提到的女性主义法学,则进一步关注的是社会结构的性别维度。女性主义法学,某种程度上正是在批判法学传统中成长起来的。它把“法律并非中立”的怀疑,引入到家庭、继承与性别关系之中。
  女性主义法学,可以提出一个关于事实的问题:老人的遗产安排——帕尔默的母亲只能转交遗产,新婚婚约中夫人只能管理遗产,意味着什么?它会接着说,人们或许需要回忆一下那时的社会状态。因为历史似乎已经记载,19世纪,尤其是案件发生的年代,美国社会的家庭结构仍然以父权制为主导,财产的流转,主要是围绕男性展开的。而法律所设想的主体,通常是理性、自主、拥有财产的成年男性。如此看来,案情展示的那些安排,很像是父权社会结构的缩影。
  所以,不能排除一个怀疑:法官陈述提到那个“原则”,是想纠正那些公然破坏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实际上包括:杀害家族长辈;破坏财产继承链条;颠覆家族与私有财产的稳定性。由此可以推测,帕尔默案中被唤醒的“原则”,首先要保护的,不是抽象的“正义”,而是深刻的性别化、阶层化的社会秩序。
  女性主义法学,可能会这样反问:如果继承人不是谋杀,而是长期进行虐待、经济控制或家庭暴力,那么应该如何处理?如果被继承人并不是无辜的,而是施暴者,那么又该如何?如果所谓欺诈、过错、不义或犯罪,发生在家庭的私密空间,且长期被法律忽视了,又该如何处理?
  假设真是这样,“原则”会变得“暧昧”起来。因为在上述三种情境下,法律时常容易忽视的,正是家庭内部的问题——要么将其视为私人的事务,要么将其视为轻微的问题,很少想到可以采取干预性的措施。
  一个被隐藏的事实是:“原则”之所以显得“法律上的舒适”,甚至显得“精妙”,是因为它面对的,正是一种法律结构早已认定的“恶行”。
对“偏见”的再判断
  在这里需要更深入地想到,批判法学传递了一个令人焦虑的讯息。帕尔默案司法决策的真正价值,可能不在于“规则失灵,原则补位”。相反,它无意中剥开了一层真相:原则从未展现中立性,它总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权力结构中被激活的。当然,这不会使帕尔默案,变成“坏的判决”,但它确实迫使我们,放弃一种过于轻松的理解方式——将被选中的原则,视为正义的自然输出。
  女性主义法学,则传递了另一个令人不安的讯息。它并不否认,帕尔默案的多数法官结论或许是“正确”的。它想揭露一个更难回应的问题:当法院自信地运用“原则”,它是否意识到,“原则”源于谁的生活经验?在家庭、继承、照料、情感、辛劳这些领域,法律长期依赖的,是关于“正常家庭”“理性主体”的刻板想象。这些想象通常排除的是女性继承人,以及家庭的内部受害者。“原则”并不自发地具备解放性,它也可能只是把既有秩序的偏好,包装成了“法律必然”。
  最后,再看帕尔默案判词中的一个细节。少数法官表示,在丹恩诉布朗案中,法官反复强调,遗嘱人不改变遗嘱,就表明遗嘱是不可推翻的。与遗嘱效力有关的规则,应当由遗嘱法来规定。既然如此,为什么要拒绝帕尔默的继承?
  多数法官则说,欧文斯诉欧文斯案中,一名女性为获得“寡妇”资格,协助他人谋杀自己的丈夫,案判最终拒绝了这名女性的继承要求。我们为什么同意帕尔默可以继承?
  这两种说法是否进一步佐证,批判法学、女性主义法学,对“偏见”的“偏见”,是一个不易回避的追问?
  如此讲来,“替谁发声”这个问题,确实值得我们深思。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