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他宁可让被罢免的官员一家哭泣,也不能让一个地区的百姓受苦。正是这种“不得罪千百腐败官员,就要得罪万千人民”的坚定立场,体现了国士的担当
□ 范立舟
今年正值北宋名篇《岳阳楼记》诞生980周年。这篇诞生于庆历六年(1046年)九月十五日的文章,由范仲淹应好友滕子京之请而作。它不仅记录了岳阳楼的重修盛况,更提炼出“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精神内核。
范仲淹是北宋时期的杰出人物,他改变了自晚唐五代以来的士风和学风,被后世誉为“宋朝第一流人物”。范仲淹去世后,朝廷赐谥号“文正”,世称“范文正公”。
南宋学者罗大经说:“国朝人物,当以范文正为第一,富(弼)、韩(琦)皆不及。”理学之集大成者朱熹对范仲淹更是称颂有加:“本朝惟范文正公振作士大夫之功为多。”范仲淹的法律实践及其指导思想,集中体现了儒家重情恤刑的慎法精神,是其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尚德固本 审慎立法惠民
范仲淹在立法思想上秉承传统儒家理念,强调修德省刑和以德化民。他认为儒家的“先王之道”,即《大学》倡导的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学,是着眼于统治者的本源之学。让执政者具备晶莹透彻的道德灵明,比一切实用手段更为重要,若不具备此道德灵明而仅拥有手段与工具,则对于社会政治事务反而是有害而无益的。较之兵刑法律制度的改进、财政税收与行政效率的提升,让统治者具备道德意识更为彻底也更为重要。这就是他所说的“以德服人,天下欣戴;以力服人,天下怨望”。
范仲淹认为,国家要想实现长治久安,就必须在立法上“敦好生之志,推不忍之心,薄于刑典,厚于恻隐”。法令的制定要依据“德”的原则。“谋一令,思以敷天下之祐;议一赏,思以起天下之善;举一刑,则怅然有不忍之心”。惠民是立法的终极指向。所以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法令要尽快制定与颁行,而对有碍于惠民、养民原则的苛刻之法和“烦而无信”的法令,必须加以变革。
庆历新政发起时,范仲淹将“重命令”列为十项改革纲领之一。“烦而无信,上失其威,下受其弊”的法律条文当在革除之列。他提出了严密的立法程序:百官“起请条贯”,中书、枢密院审核,确保“必可经久,方得施行”,并汇合审刑、大理寺官员参加讨论,删去繁冗,形成定文,然后颁行天下。这种“慎乃出令”的立法理念,体现了对法令稳定性和权威性的追求。
秉公执法 严守政令权威
范仲淹在执法上强调令出惟行,主张法令一旦颁行,则必须严格执行。他引用《宋刑统》律文:违反敕文者徒二年,失错者杖一百,受财枉法达到一定数量者绞,指出“先王重其法令,使无敢动摇,将以行天下之政也”。在赏罚原则上,他提出“贵贱亲疏、赏罚惟一,有功者虽憎必赏,有罪者虽爱必罚。舍一心之私,从万人之望,示天下之公也”。
范仲淹于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进士及第,出任广德军(今安徽广德)司理参军,执掌狱讼。他常与知广德军的长官就案件判决据理力争,即便长官盛怒,他也绝不屈服,而且把每次争论的论点与过程记录在公堂的粉屏之上。三年任满,粉屏已密密麻麻没有空隙。这一“记屏”之举,不仅体现了他刚直不阿的性格,更是其对司法公正近乎虔诚的敬畏与坚守。史载他在广德“治狱廉平,清正自守”。
范仲淹对执法公平有着非同一般的见解。庆历三年(1043年),几位地方官滕宗谅、张亢和葛宗古等人以浪费公使钱的罪名被弹劾。公使钱是宋代官方的一种特别经费,可以被有支配权力的官员用于接待和犒赏等支出。范仲淹为此事多次上书,从执法的角度指出,办案一定要遵循司法程序,首先就是“勘鞠”(审问与核实)。“虽国家威令不可不行,须候见得实情,方可黜辱。”未“辨明虚实”就仓促地决定贬黜,显然是不合法理的。何况“塞下州郡”的条件比较艰苦,当地的官员承受着一些养尊处优的官员无法想象的恶劣环境与外界压力,对其深文周纳,“于支过公使钱内搜求罪戾”,既有违情理,也有害法理。其次,范仲淹认为即便要法办也要遵循法令条文的规定。根据北宋朝廷的“编敕指挥”,如果将公使钱挪作其他公共开支,只要不装进自己的腰包,就不能治罪。所以范仲淹指出,依法而行,滕宗谅等人的罪名就不能成立。何况,范仲淹自己也曾经批准将公使钱支付他人。因此,这件事的关键是明确地方官如何才是合法支配公使钱的问题。
选贤任能 夯实善治根基
已制定的良法,终究还需要高素质的人来掌控和贯彻执行。法律的刚性(规范性)和柔性(变通性)都需要人来把握。所以,范仲淹认为,良法善治,关键在人。他尖锐地指出当时州县官吏中有能力者连二三成都不到,而荒废政务甚至损害政务的却多达十之七八,因而他主张“去缪吏”“纠慢政”。在庆历新政中,他与欧阳修等人共同推动“择长官”规矩的订立与“按察法”的贯彻执行,建立“朱墨分书”的考核方法:以朱笔标记公廉才干者与老病不才者,以墨笔标记中才之人,对不称职者予以罢黜。
本着有治人无治法的传统儒家政治理念,范仲淹坚持认为:“固邦本者,在乎举县令、择郡守,以救民之弊也。”“天下郡邑,牧守为重,得其人则致化,失其人则召乱,推择之际,不可不慎。”也就是说,一切不良社会现象,均为用非其人所致,故而“王者得贤杰而天下治,失贤杰而天下乱”。他主持的庆历新政,贯彻一种基本的理念,那就是要把“服法度之言,察安危之机,陈得失之鉴,析是非之辨,明天下之制,尽万物之情”的贤才选拔出来。
为达到这种目的,范仲淹不惜与整个官僚集团、士大夫阶层的既得利益者为敌,“视不才监司,每见一人姓名,一笔勾之,以次更易。”名臣富弼有所顾忌,说:“范六丈则是一笔,焉知一家哭矣。”范仲淹的回答则是:“一家哭何如一路哭”。他宁可让被罢免的官员一家哭泣,也不能让一个地区的百姓受苦。正是这种“不得罪千百腐败官员,就要得罪万千人民”的坚定立场,体现了国士的担当。
范仲淹的法律实践及其指导思想,与他忧乐天下的崇高情怀一脉相承。其“慎乃出令、令出惟行、择吏为先”的治理智慧,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作者系杭州师范大学历史学系教授、中国宋史研究会原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