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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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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法制日报

一个“两头家”的艰辛往事

日期: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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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
  侨批是海外华侨华人汇寄至国内、信件与汇款合一的特殊邮传载体。今年,伴随电影《给阿嬷的情书》火爆银幕,侨批正式步入大众视野,无数人由此读懂一纸银信背后跨越山海的华侨往事。但鲜为人知的是,许多侨批真实地记录着信贷履约、物权流转、婚姻家事、遗产承袭、公益契约等活动,它们既是漂泊华侨寄往故土的相思信物,也是散落民间的法律印记。
  过往学界解读侨批当中的法治内核,大多着眼于书信承载的传统法理精神与当代时代价值。本专栏另择视角,以一件件留存至今的侨批原件为蓝本,探寻方寸纸笺里的律法规则与烟火故事。本专栏所涉侨批图片资料,由《闽南侨批大全》主编黄清海、福建省闽南文化研究会理事林南中提供,文稿由闽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杨碧琴撰写。
  我们期待,借由这些鲜活而真切的往事,推开一扇观察近代民间秩序的法律窗口,为更好地理解法治的意义与价值提供一份来自寻常百姓的生动注脚。

  □ 杨碧琴

  民国四年(1915年),福建漳州人潘求谟从菲律宾回了趟家乡,与妻儿团聚。他重返菲律宾不久后,他的儿子新哲写信告诉他,母亲身体抱恙。潘求谟初步判断是妻子有喜了,欢喜之余又增添几分惭愧。他在回信中写道:“吾羁留于此,实为谋利艰难,毫无积蓄。苟有资本,便即旋归。”
  两三年后,大约是在1918年的春季,潘求谟东挪西借往家里寄了一笔“大钱”——儿子新哲男大当婚,娶亲的钱怎么也得凑够才行,而这笔钱多年后仍未能还清。
  1918年,潘新哲动身前往父亲营生地菲律宾,不过他并没有和父亲同在宿务。一来,他心气高,看不上父亲的小生意,和朋友去“大地头”(华侨对菲律宾某地俗称,现无法考证其确切方位)另谋利路了;二来,母亲黄氏也不建议父子同居一处。寄侨批的责任从此落在潘新哲肩上,他时常给母亲寄钱,有时是20元,有时是40元,并请母亲从中抽取一些钱给妻子许氏。这对于不主持家事的年轻妇女来说,也够她买几件心仪时髦物品了。
  可是对许氏而言,新婚不久就独守空房,丈夫新哲心高气傲的心性,让她非常没有安全感。她开始胡思乱想,丈夫是不是在菲律宾另立家室了?她终于还是没忍住,把自己的忧虑告诉给婆婆。
  在那个华侨“两头家”甚是普遍的年代,当婆婆的听儿媳妇如是一说,也没了主意,她只能在回批中向丈夫探口风。后来,就有了1921年3月18日潘求谟寄给妻子黄氏的这封侨批。
  这封侨批中提到:“……新哲牵番婆之事,此乃乌有之词,勿有此情。近来花旗有新条规,若是在唐山有娶妻,在番帮不能再娶之,而在番娶妻在唐不能娶之。花旗头人与咱人正(政)府经有菲议定条规。若无照此条规,察之必有重究,此节不必远虑于心。而新哲依旧任皆侯叔之利路,待其来年自当迫他回唐……”
  侨批中,“唐山”一词,意指中国。这一称谓广泛存在于潮汕、闽南等地区的华侨历史记忆中。而“花旗”,则为清民时期我国商民对美国的俗称。
  1898年,《巴黎条约》结束了西美战争,菲律宾成为美国的殖民地。1899年12月,美军驻菲总司令兼军事总督埃尔韦尔·奥蒂斯在菲律宾颁布婚姻法(第68号总令),其中第四条规定,“凡在菲律宾群岛境外缔结的婚姻,只要依其缔结地法律属有效婚姻,在菲律宾群岛境内亦属有效。”该条款表明,菲律宾承认境外合法婚姻的有效性。同时,该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人在原配偶尚生存期间,与原配偶以外之人另行结婚的,该婚姻自始无效;但前婚因配偶死亡或有管辖权法院的判决而解除的除外。”即该条款明确,一夫多妻制在菲律宾是不合法的。
  进入近代以来,男女平等思想在中国渐成潮流,取消多妻制、反对传统婚姻制度的呼声日渐高涨。虽然近代中国从民法层面否定了妾的合法婚姻地位,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城市地主富绅阶层纳妾行为,形成“法律禁妾、事实容妾”的特殊状态。到了20世纪30年代,华侨“两头家”的情况仍不少见。
  社会学家陈达于1934年9月至1935年4月期间对闽粤一千多个华侨家庭进行实地调查,发现20世纪20年代后西方殖民政府纷纷在东南亚各地修订婚姻法律规定,且对中国华侨适用。也就是说,华侨“两头家”现象直接受菲律宾婚姻法影响。
  那么,有关潘新哲娶番女一说,到底是许氏的猜疑,还是无事生非的谣言,抑或确有其事呢?
  1921年6月7日,潘求谟在给妻子的侨批中再次言明,“新哲娶番女之事,断无此情。而现时花旗法律,在唐山有娶,在番地不能再娶;在番地若娶,唐山不能娶之。”他建议,若是妻子不信,可以向同往菲律宾的族人乡亲打探消息。
  然而,1922年10月28日,潘求谟似乎在给妻子的侨批中,确定了儿子潘新哲另立一室的事实:“新哲儿及媳妇(闽南方言媳妇实为儿媳妇)之信已经收阅矣。其所云诸事均各知详。而媳妇附来之信,愚已经转寄,以及愚亦写壹信附去。而儿已长大,外出远方,敢行此事,今奈他何?总是恨咱之命,有何言可说。”
  1923年3月9日,潘新哲在寄给母亲的侨批中报告自身平安,且“孙女各安”,说明潘新哲已经在菲律宾另娶一妻,且从“各”字来看,孩子至少已有两个了。
  此后,许氏的生活费基本上靠家翁潘求谟维持。五六年后,万般无奈之下,许氏请求家翁为她收养一子,可惜潘求谟年事渐高、银项困难,对此无能为力。
  大约1929年6月,婆婆黄氏过世,许氏为其安排后事。此后,潘求谟的侨批也似乎跟着黄氏的生命,一并中断了。彼时的许氏难以想到,新中国成立之后,一夫一妻制以立法的形式确立。旧时代遗留的婚姻伤痛,终将随着法治文明的进步缓缓消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