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杜明浩 戴坤轩
“我不是不愿意给钱,我是怕给了孩子也用不上……”说这话的陶某某,是我办理的一起抚养费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那天,她坐在执行局接待室里,眼眶红红的,声音发颤。我抬头看了她一眼——这不是一个被执行人该有的表情。
2018年冬天,一纸调解书为谢某甲与陶某某的抚养纠纷画上了句号:儿子谢某乙由父亲谢某甲抚养,母亲陶某某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2025年9月,谢某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陶某某结清自2018年12月以来拖欠的抚养费共计24600元。按程序,我们依法冻结了陶某某的银行账户。
可陶某某来法院之后,情绪激动得厉害。“这些年孩子根本不在他爸身边!一直跟着爷爷奶奶住,他爸管了多少?反而是我一直配合老人在照顾孩子!”她坐在我对面,语速很快,手一直在抖。
“法官,我不是不愿意给钱。可这笔钱要是给了他爸,孩子真能用上吗?”她反复问我这句话。一方说对方未尽抚养义务,一方坚称对方拖欠抚养费。双方各执一词,案件陷入“事实查不清”的僵局。我意识到,仅凭书面材料和银行流水,根本还原不了这八年里的真实生活图景。入户走访,实地调查,才是破局的关键。
“能不能请最熟悉基层家庭状况的妇联同志一起帮帮忙?”那天之后,我主动联系了秦淮区妇女联合会,请求派员协助开展入户调查。很快,区妇联就和我们敲定了走访方案。
2026年3月,一个阴雨绵绵的下午,我和区妇联工作人员、陶某某一起,走进了谢某乙实际居住的地方——爷爷奶奶的家。
推开门,屋子不大,收拾得还算干净。墙上贴着几张奖状,茶几上摊着几本高中课本。谢某乙的奶奶招呼我们坐下,爷爷端来热茶,气氛有些拘谨。
两个多小时的细致询问,事实逐渐清晰:变更抚养权后的八年里,谢某乙有整整两年半的时间是跟母亲陶某某一起生活的,日常开销由母亲承担,父亲谢某甲负责部分教育支出。其余时间,孩子住在爷爷奶奶家,与父亲关系颇为紧张。
“孩子跟他爸说不上话,见面就吵架。”奶奶叹了口气,“我们老两口心疼孩子,就让他住这儿了。”
更关键的是,此时距离谢某乙年满18周岁,只剩5个月。
这笔24600元的抚养费,如果强制执行划扣给父亲,孩子能全额用上吗?我在心里反复琢磨。同行的妇联工作人员的一句话让我茅塞顿开:“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我们必须听听孩子自己的意愿。”
在征求即将成年的谢某乙本人意见后,我提出了一个大胆的方案:陶某某将24600元抚养费,打入儿子谢某乙名下的银行账户。法院依据谢某乙的申请,对该账户进行冻结。待5个月后谢某乙年满18周岁,再到法院申请解除冻结,届时这笔钱将完全由他自己支配,用于即将到来的大学生活。
方案一出,在场所有人一致赞同。陶某某眼含热泪:“我不是不愿意给钱,我是怕给了,孩子也用不上……谢谢法官,谢谢妇联,终于让我安心了。”
几天后,陶某某又来到法院,这次是专程来送锦旗的。她拉着我的手说:“我在这个案子里虽然是被执行人,但我真真切切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
这个案子让我一直在想一个问题:抚养费到底是谁的钱?
很多人觉得,抚养费是“给抚养孩子那一方的”。但实际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抚养费的权利主体是孩子,而不是直接抚养的一方父亲或母亲。在本案中,陶某某的担心不无道理——如果这笔钱直接划给父亲,而父亲这些年并没有实际履行抚养职责,钱能不能真正用在孩子身上?
我们通过入户走访查清了事实,在听取孩子本人意愿后,设计了“账户冻结+成年解冻”的方案,将抚养费打入孩子名下账户并采取冻结管控,从根本上避免了名义抚养人对抚养费的掌控风险。
在我看来,这一突破不仅是执行方式的突破,更是司法理念的进步。涉及未成年人抚养费的强制执行案件不能止步于“把钱划过去”,更需追问一句“钱最终去了哪里、用在了谁身上”。抚养费强制执行涉及的不是普通债权债务,而是未成年人的生存与发展权益。当“直接抚养人”与“实际抚养人”不一致时,机械执行可能背离制度的初衷。
这一方案也与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不得损害被监护人财产”的精神高度契合,也是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审判阶段延伸至执行阶段,填补了未成年人财产保护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空白。
同时,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也让我看到了跨部门协作的力量。执行法官在常规手段无法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引入妇联力量开展入户走访。借助区妇联熟悉基层家庭状况的独特优势,法院得以查清孩子的实际生活状况。这打破了法院执行“单打独斗”的局面,是“法院+妇联”家事纠纷联动协作机制在执行阶段的具体应用。
从执行方案的成型到最终落实,这件跨越八年的案件圆满解决,当谢某乙年满18周岁时,他将亲手解冻这笔属于他的钱,开启属于他的人生。
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在面对涉未成年人家事执行案件时,要多一份追问、多一份考量、多一份担当,唯有始终坚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标尺,凝聚多部门的工作合力,才能真正把关乎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每一分权益都守护到位,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筑牢坚实的司法防护墙。
(作者分别系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四级法官助理、审管办副主任)
漫画/高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