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冠男
任何现代法治体系的形成,都植根于特定的历史文化土壤。中华法系在长期演进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文化传统,至明清时期更趋成熟完善。清代作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集大成形态,在思想价值、制度规范、实践运行、支撑保障四个方面积累了系统性的治理经验,为当代法治体系建设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本土资源。
礼法交融:传统法文化的价值内核
清代法文化以“礼法交融”为价值内核。儒家礼治传统深刻影响了立法的思想根基与司法的运行逻辑。《大清律例》将服制全图置于卷首,保留“十恶”“八议”等制度,通过《礼律》和《户律》相关条文,将宗法伦理嵌入财产与身份的法律建构。同时,清律通过立废并举进行制度创新,如在“谋杀祖父母、父母”条中添入小注,并在例文中创设共同犯罪的责任形态,构建差异化量刑体系。
在司法层面,调解成为重要环节,宗族等社会层面的调解因具备情理优势而更受重视。清代极为重视民间儒学教化,康熙帝曾言“法令禁于一时,而教化维于可久”,通过乡约教化、善堂善会、家谱族规等形成民间教化体系,并将教化成效与官员考绩相衔接,体现了礼法相济的治理智慧。清代统治者接受并发展了大一统观念,高度重视以法律规范政务运作,会典明确规定了自罚俸到革职的递进处分层级,呈现出科层理性。同时通过律例体系构筑制度网络,实现对民间社会的规范与治理。《清史稿·刑法志》总结:“以礼教治天下……政也,刑也,凡皆以维持礼教于勿替。”礼与刑在有清一代的制度实践中互为表里,共同形成清代法文化的价值内核。
多维协同:制度规范体系的层级架构
清代法律秩序构建了会典、律例、则例、省例在内的层级规范架构。会典作为确立国家行政组织框架的“大经大法”,奠定国家治理的基本框架;《大清律例》作为国家正律,是清代最稳定的刑事法律规范,律为“万世之法”,例为“因时制宜之良规”,二者互补;则例是中央及地方政府管理政务的行政类规范,乾隆时期确立“会典为纲,则例为目”的体例;省例则是地方性法规,在中央规范所不及的范围内进行细化。
在适用过程中,规范体系表现出清晰的效力位阶。中央规范优先于地方适用,则例相对于律典、会典优先适用,司法实践中常以例为依据而上报时引律为证。同时,通过定期修纂制度清理规范冲突,乾隆以后形成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惯例,既保障了律典的稳定性,又实现了法律体系的灵活性。这种“寓变于常”的方法论,为当代如何在法典化进程中平衡稳定性与适应性提供了历史参照。
复合制衡:司法与监察的权力配置
清代司法实践以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司法系统为轴心,嵌入常态化的监察体制,形成层级递进、职能交错、复合制衡的权力配置。中央层面,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组成三法司,刑部负责审判,都察院负责监察,大理寺负责复核,三者相互制衡。地方层面,形成督抚、按察使、知府、州县官四级审判系统,州县官审理民事及轻微刑事案件,按察使与知府承担覆审与洗冤功能,督抚复核死刑案件,刑部成为“天下刑名总汇”。
监察制度发挥着监督预防功能。雍正以后形成以都察院为枢纽的监察体制,统领六科与十五道监察御史,科道官有“风闻言事”之权,与密折奏事制度互补。司法与监察系统交织互构:都察院有权会同刑部、大理寺参与秋审、朝审等重案会审,六科稽查刑部、大理寺文书案卷;同时,司法系统中包含监察职能,督抚兼都察院衔,按察使“掌振扬风纪,澄清吏治”,知府亦承担稽查属吏职责。这种司法与监察相互嵌入的制衡模式,为当代权力监督与司法公正提供了制度史视角的启示。
社会根基:科举、宗族与民间规范的整合
清代法秩序的维系还依赖广泛的社会支撑机制。学校与科举制度承担教化民众、培养官吏的功能。学校教育体系覆盖城乡,经史与律令并重,将《大清会典》等纳入教学内容,使经史教育与律令之学相结合。科举制度以儒家伦理为核心,雍正元年将乡会试论题定用《孝经》,使儒家经义内化为官员的认知图式,为帝国司法提供了可复制的制度支撑。
在基层社会,清代通过乡约宣讲、乡饮酒礼等典礼将国家意识形态嵌入乡土社会。官府借助榜文、告示开展息讼教化,鼓励宗族、亲友对户婚、田土案件予以调解。宗族作为“政治、法律的单位”,族长享有国家法认可的惩罚权,家法以杖责、驱逐等补充性方式填补国家法间隙,触犯国法者亦为家法所革逐。司法中“官批民调”的方式,将亲族纳入帝国司法链条,使民间规范深度嵌入国家治理。这种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良性互动,既节省了审判资源,又维护了乡族社会的稳定性,为当代构建硬法与软法协同治理的现代体系提供了传统智慧。
清代法文化积累了较为系统的治理经验,在协调稳定性与开放性、国家法与民间规范等方面具有借鉴意义。在方法论层面,清代以会典定框架、律典设罪名,通过制例回应社会变迁,形成“典为经、例为纬”的形态,并定期修纂清理规范,提供了“寓变于常”的本土经验。在规范协同层面,儒家礼治内核参与法律建构,德礼政刑相互为用,国家法与民间法良性互动,启示当今应构建硬法与软法协同治理的格局,尊重乡规民约作为基层社会内生力量,落实“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在价值层面,以儒家思想为内核的清代法律秩序具有等级特权色彩,近代法律转型已将其解构。但其中注重教化、强调调解、追求和谐等理念仍可提供启示。在制度层面,清代秋审制度通过区分情实、缓决、可矜等情形实现慎刑目标,与当代死刑复核制度促进公正司法、保障人权的功能相通,可借鉴其综合裁量思维并融入现代司法观念。清代的监察制度中三法司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司法与监察职能有所交织又各有侧重的权力配置,也为当代监察制度建设提供了有益思路。
清代法文化体系作为历史样本,帮助我们窥见中国法治发展的内在脉络与文化根基。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应当以科学态度对待传统法文化,在辨别取舍的基础上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传统治理智慧与当代法治理念相互涵摄、有机融合,构建起既承载文化主体性,又体现时代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