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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法制日报

日期: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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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见习记者 尹丽
□ 本报记者   薛金丽

  说起乡规民约、邻里礼俗、人情惯例,人们并不陌生——它们长久以来维系着基层社会的秩序。可是,如果上升到“民间法”这一学术概念,许多人可能心生困惑:前面提及的乡规民约等,究竟和民间法是什么关系?如果民间法并无白纸黑字的成文法条,那么它何以为“法”呢?
  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晖深耕民间法研究数十载,新著《面向民间的法意琐思》正好推开了一扇通往民间法的认知之门。书中,他用一篇篇随笔、手记,为读者读懂法治体系中的另一重秩序提供了通俗、通透的观察路径。
  近日,借新书出版契机,《法治日报》记者专访谢晖教授,请其解读民间法的内涵外延与独特价值。
民间法的内涵外延
  “民间法”这一概念最早由学者梁治平提出,泛指国家法之外的其他社会规范。谢晖接过这一概念并持续深耕,通过组织学术会议、主办专业刊物、主持研究专栏,逐步丰富了其理论内涵。在他看来,民间法是指除国家法之外,人们用来维护公共交往秩序的其他所有社会规范的集合体。
  这一概念的外延远比通常理解的宽泛。民间法不仅包含习惯或习惯法,还涵盖民风民俗、家法族规、乡规民约、宗教教法、社团纪律、企事业单位章程或内部规范、市民公约等。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现代社会中蓬勃生长的网络平台规范,同样属于民间法的范畴,是名副其实的新兴民间规范。也正因此,民间法的指称范围要远大于习惯或习惯法。
  至于民间法与民风民俗、乡规民约之间的关系,谢晖厘清了其中的层级逻辑:民间法是综合概念和上位概念,而后两者均为下位概念。具体而言,民俗未必全部是规范化的,但凡规范化的民俗即可归入民间法;乡规民约无论传统还是新生,都属于民间法的范畴。二者相较,民风民俗更多是传统意义上的概念,乡规民约则既有历史传承也有当代表达,部分乡规民约本身就是从民俗规范演变而来。从逻辑上看,民间法与它们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法治建设的源头活水
  在现代法治体系中,民间法处于什么位置?谢晖给出的答案是:规范渊源与规范基础。
  他解释道,人们常说国家法是国家意志、人民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非立法者凭空想象的产物,而是有着深厚的实践基础——这些基础在上升为正式法律之前,往往已经以民间法的方式存在并运行着。国家法的制定过程,很大程度上就是通过法定程序对民间法加以认可,将其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官方法律,从而赋予其更高的权威与更强的强制力。“没有民间法的供给,国家法可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现代法治建设也就殊为困难。”谢晖说。
  民间法的价值贯穿法治运行的多个环节。在立法层面,它是国家法的重要素材来源;在司法层面,当法律出现百密一疏的情形时,民间法可以成为独特的救济手段,法官从中寻求纠纷裁判的资源与灵感,甚至援引其作为裁判准据;而在更为广阔的日常生活领域,人们的日常交往并非主要由国家法缔造,而是由民间法组织和维系的。
  民间法的作用机制与国家法有异曲同工之处,既依靠人们的习惯与自觉,也辅以公共强制或社会惯性的压制。谢晖举例说,乡土社会中普遍存在的 “编工”或帮工传统,就不只是个人道德自觉的体现,更是公共交往中约定俗成的规范模式——麦收时节,邻里之间互相帮工打碾,除非有特殊缘由,否则不去便“说不过去”。这种内化于心的自觉,正是民间法得以贯彻的关键。
  与此同时,民间法也有其强制面向,例如在贵州、湖南一些地区,若有孩子盗窃他人财物,当地普遍存在“罚3或4个100或200”(即100或200斤粮食、米酒、肉、菜等)的社会压制机制,通过习惯化的公共惩戒维护秩序。
基层治理的本土资源
  民间法的生命力,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体现得尤为充分。
  谢晖介绍,基层矛盾调解形态多样,包括法院诉讼中的调解程序、人民调解,以及广泛存在于民间的长老(贤人)调解等。其中,纯粹的民间调解所运用的主要规范并非国家法,而是民间法。即便是由国家机关或官方调解机构主持的调解,在遵循国家法原则规则之外,也常常不乏民间法的参与。
  他分享了一则颇具启示性的案例:某地区政府出资修建了一座桥梁,却被当地村民认为破坏了风水,于是村民们有组织地反复破坏桥梁,相关部门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仍无法解决。后来,一位经验丰富的干部请教了当地人,得到一个几乎零成本的方案——按照当地习俗在桥上做些布置。方案落地后,困扰许久的难题迎刃而解。这正是民间法介入基层治理、化解冲突的生动实践。
  关于不同年龄群体对民间法的认知差异,谢晖指出,若仅从传统民间法的维度看,确实呈现出年长者更笃信人情惯例、年轻人更倾向法理判断的特点。但民间法并非一成不变的古老规则,它还包含着新生的形态,尤其是新兴的网络平台规则,正在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越来越依赖的民间法,其实际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超过了国家法。而在这一新兴领域,代际倾向恰好反转:越是年轻人,越习惯于按照平台规则处理问题;越是年长者,越不习惯也不信任平台规则,宁可诉诸传统方式或对簿公堂。
  这说明,民间法这种社会现象,无论就其自身的生成发展而言,还是其对社会主体的客观影响来说,都不是定于一格、一成不变的,而是在社会长期发展中不断衍生、不断发展的。民间法发展和存在的这种特征,决定了对它的研究,并不是随行就市的蹭热点,而是一项具有长远价值的研究事业。
法学研究的学术富矿
  面向未来,如何更好地用好民间法这一法治资源?谢晖介绍,民间法并非中国独有,而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法律现象——英美的判例法很大程度上由习惯及其他民间法发展而来,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也不是立法者凭空制造,而是从民间生活中“发现”并表述的。中世纪的城市法、商人法被欧洲各国法律吸收的历史,就印证了这一普遍规律。
  对中国而言,构建本土法治既要汲取人类法律文化的普遍性内容,更要关注中国人民日常交往中的实际规则。谢晖特别强调,当下的立法与法治建设应当“眼睛向下、深入民间”,挖掘民间规范资源,构建真正适用于本土的法治体系,为官方法律与民间社会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他坦言,近年来民间法的社会治理功能越来越受重视,但如何将其纳入法治体系框架之内,而非游离于法治之外,仍是需要持续发力的课题。
  谢晖举例说,在这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对习惯适用的规定,以及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等对物权习惯、合同习惯、民族风俗习惯的规定;2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等,有效地把传统民间法以及网络平台规则这种新兴民间法,纳入国家法律可控的范围,使其成为国家法律秩序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尽管如此,在互联网技术、生成式人工智能等迅猛发展,相关民间规则不断涌现的今天,立法技术仍有必要持续跟进。
  对于民间法的后续研究与应用,谢晖提出三点建言:一是深入挖掘传统文化中既有的民间规范资源,尤其是与现代法治不相抵触、运用得当可助力法治发展的内容;二是加强对新兴民间法的研究,重点关注企事业单位内部规则、社会团体章程、城市社区公约、新型乡规民约以及大量涌现的平台规则,探究其内部逻辑、冲突协作机制及司法裁判功能;三是推动民间法与法律方法的关联研究。他透露,自己目前正筹备编辑一套名为“民间规范司法适用的法律方法研究”的丛书,期待学界同仁共同深耕这一领域。
漫画/高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