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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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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敢以私亲乱国法

日期: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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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伟明
  
  马仁瑀是北宋初期的一员猛将。此人不仅以武艺超群闻名,其执法如山、不徇私情的作风,也堪称楷模。
  《续资治通鉴》第六卷载:“仁瑀兄子因醉酒误杀平民,系狱当死,民家愿以过失伤论。仁瑀曰:‘我为长吏而兄子杀人,此乃恃势恣横,非过失也,岂敢以私亲而乱国法哉!’遂论如律。”
  这段史料讲述的是,马仁瑀担任瀛州防御使时,其侄儿酒后滋事,打死了一名无辜百姓。按当时律例本当处死,但被害人家属慑于凶手的叔叔是地方军政长官,不敢深究,愿意接受以“过失伤”结案。然而,马仁瑀却态度决绝:“我身为地方长官,侄儿却胆敢杀人,这分明是恃强凌弱,哪里是什么过失?我怎敢因徇私情而败坏国家法度!”随即依法判处其侄儿死刑。
  其实,翻阅史料可知,马仁瑀性格复杂,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完美官员”。他曾因向主考官薛居正请托徇私未果,借酒谩骂对方;也曾因看不惯皇亲国戚王继勋(宋太祖内弟)骄横傲慢的做派,几度欲动用武力教训之;在监领霸州军时,甚至有过擅调士兵越界抢掠的违纪之举,并因此与齐州观察使李汉超爆发激烈矛盾。
  这样一个行事鲁莽,甚至偶有越轨之举的“多面体”,却在生死决断的大是大非面前毫不含糊。以他当时的权势,若是想顺水推舟暗箱操作——况且苦主已然妥协,并非难事。但他坚守住了“岂敢以私亲而乱国法”的底线。在封建社会,官员能做到不护短、不偏私、大义灭亲,实属难能可贵。这既是对法度的敬畏,也是一种清醒。
  良法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为政者带头敬畏法度,规矩便不怒自威;若居高位者随意干预,制度便会沦为一纸空文。与马仁瑀案相类,《续资治通鉴》还记载了宋太宗的一件事:御史中丞弹劾开封府尹、许王赵元僖。赵元僖心生不满,自恃皇子身份,祈求父亲法外开恩。宋太宗严词驳斥:“这是朝廷的法度,谁敢破坏?哪怕是我有过错,臣下也会据理力争,你身为开封府尹,难道就可以不守法?”最终按规处罚了赵元僖。作为储君培养的皇次子尚且不能僭越,其示范效应自不待言。古人尚知,吏治之大患,在于“权大于法”与上位者心中的无“法”。
  法律条文是刚性的,但执行过程中却常面临人情世故的考验。人非草木,亲情、友情、同僚之情往往让人难以割舍。面对素不相识的违法者尚能秉公处理,一旦牵涉利益纠葛或亲友故旧,考验便真正降临。哪怕有完善的“回避”制度,有时也难以完全杜绝人情的渗透。
  面对人情与法纪的冲突,往往最能检验一个人的公心。马仁瑀的“霸气”,如果在办案时变成了护犊的“私气”,或者下属办案人员为迎合上官而放弃底线,一桩枉法裁判的冤案便会顺理成章地发生。万幸的是,马仁瑀在关键时刻,将个人的霸气化作了捍卫法度的骨气。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穿越历史的烟云,马仁瑀挥泪斩私情的举动,在今天依然有着耐人寻味的借鉴价值。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面对公与私、情与法的较量,唯有摒弃私心杂念,敢于突破情感的羁绊,才能端平手中的这碗水,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这,或许正是这则古代吏治故事留给后人的长久启迪。
(作者系江西省赣州市委巡察组正处级巡察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