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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法制日报

日期: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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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1版       上一篇    下一篇

  □ 刘晓亮

  “法施于人,虽小必慎。”这句穿越千年时光的古训,至今仍在叩击着每一位司法者的心灵。作为一名刚刚步入不惑之年的法官,回首多年的审判工作,我愈发深刻地体会到:法官办理的不仅是案件,更是别人的人生。法律条文是冰冷的,但司法的过程却应当是有温度的。
  我不禁想起几年前那个下午,那名坐在原告席上的“准妈妈”,她拖着不便的身体,眼神里有委屈,也有疲惫。
  她是一家铝业公司的员工,因为怀孕期间去医院做产前检查,被公司认定为“旷工”,公司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代理律师言辞犀利、逻辑严谨,称其“从2021年1月2日到5日连续四天未到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份份规章制度、考勤记录摆在面前,看起来无可辩驳。而她却说:“在2021年1月4日去医院做产前检查时,明明通过微信向公司部门领导请了假,却仍然被认定为‘旷工’。”在进行劳动仲裁后,她又来到法院。
  听她陈述时,我注意到她的手在微微颤抖。不是害怕,更像是长期积压的无助与疲惫。她说自从怀孕,便一直小心翼翼,生怕影响工作。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中,白纸黑字写着“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及生育等休假权利”,可当她真正需要行使这些权利时,为什么却被视为“旷工”,甚至要失去这份工作?
  那一刻,我脑海里闪过很多画面。我想起爱人怀孕时的不易,想起她挺着大肚子上下班的模样。如果她也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会怎样?如果是我自己,在满怀期待迎接新生命时,却要面临失业的风险,内心会是怎样的煎熬?
  我没有急于作出判断。休庭后,我重新翻阅了全部卷宗。其一,2021年1月2日、3日系元旦假期,依国务院办公厅放假通知,属法定节假日;公司既未举证证明该两日安排过加班,也未举证证明劳动者同意加班,将其径直计入“旷工”,于法无据。其二,同年1月4日的产前检查,依《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此为强制性法律规范,公司以“旷工”论之,亦于法相悖。综上,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公平的实现程度,往往受制于双方在举证能力、法律认知等方面的差距。这种差距并非谁之过错,却客观存在,需要我们司法者格外留心,主动架起法律与弱者之间的桥梁。
  我深知,法官不能仅仅是超然物外的“局外人”,更必须是洞察世情的“局内人”。我们面对的不是冷冰冰的案卷编号,而是有血有肉、有悲有喜的人生。我们更承担着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推动行业规范发展,纯净公序良俗,实现司法与社会良性互动的使命。
  如今的我,正处于人生的“中段”,我见过赢了官司却输掉情感的悲剧,也体会过调解成功的喜悦;我既可以用案例库检索统一裁判尺度,也可以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情讲理。但求在法槌落下的那一刻,既对得起胸前的法徽,也对得起人民群众的期待。前行路上,我们或许仍有案卷如山的工作压力,有纷繁复杂的案情挑战,但只要常怀“推己及人”之心,便能在冰冷的法条与温暖的人性之间架起桥梁——让司法的理性之光,照见人心的柔软底色。这,便是温良司法的来处与归途。
  (作者系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四级高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