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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法制日报

那面锦旗,来自昆仑山下

日期: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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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梦峰

  四月,我所在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多了一面新锦旗。
  锦旗常见,但这面锦旗太特别。红绒金线,国通语和维吾尔语并排写着同一句话——“秉公调解挽损失,情暖边疆解民忧”。
  它来自新疆喀什,来时被一张旧报纸仔细地包裹着,那份真挚从昆仑山下出发,越过戈壁与雪线,一路来到我的案头。
  寄锦旗的人叫阿玉,喀什维吾尔族人。为一笔复合肥料货款,他追了整整二十年。
一笔尘封二十年的账
  2005年,阿玉在新疆经营着一家小型农资公司。戈壁上风大,他站在店门口,把一张张订单写给远近的农户。春耕在即,农户们等着复合肥料下地,他千里迢迢从喀什跑到北京,和一家生物技术公司签下了采购合同。货款,他一分不少,足额汇出。
  可货没等来。一次次打电话,对方既不发货,也不退钱。阿玉这才明白过来——自己被耽误了。可耽误何止一季春耕,还有之后漫长的二十年。
  2006年5月,他起诉并胜诉,法院判令被告公司返还货款及赔偿损失共计4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同年12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08年1月,被告公司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几年之后,阿玉自己的小公司也没能扛过岁月,注销了。戈壁的风一年一年地刮,账还压在心头。这些年里,邻居劝他放下,家人劝他放下,他不吭声。不是为那点钱咽不下气,是咽不下一个说法——签了合同、付了钱,货却没到,这事儿不能就这么算了。
  转机发生在2023年。阿玉偶然得知,如果公司吊销后,股东一直没有依法清算的,还有机会让股东承担责任。他再次鼓起勇气,抱着已经泛黄的合同和判决书,重新走进了法院,并于2024年9月以个人名义起诉两名股东,要求他们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以“债权终本在先,股东怠于清算与损失无因果关系”为由,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十年的执念,不能在这里再断一次。他把一份上诉状,从昆仑山下转递到了北京二中院的立案窗口。
“不能一判了之”
  案件分到了我所在的合议庭。
  卷宗厚厚一摞,三道难关叠在一起:被告难寻、事实难查、双方对立。
  推演中,一个疑点浮现出来:阿玉的公司注销前登记有一名叫老张的股东,但经公安系统查询并无此人。这个二十年前的登记瑕疵,直接关系到阿玉作为已注销公司的股东,是否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主张遗留债权这一核心主体资格问题。如果确有其他股东,即使阿玉的诉求在实体上可以找到法律支撑,但在程序上却存在严重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势必造成新的诉累。
  我没急着翻法条。曾经的援疆经历告诉我,要读懂一个地方的案子,先要读懂这片土地上的人。打开地图——喀什、和田、乌鲁木齐,我一处处勾画着。二十年前新疆公司设立登记的政策背景,在我心里清晰明了。
  “隔着四千公里看卷宗,不如站在这片土地上看得真。”合上卷宗,我和法官助理冯兆研说,“这一趟,得去。”
跨越昆仑八千里
  从北京飞赴新疆。
  落地那天,长风掠过戈壁,黄沙漫过脚面。远处山脉的雪顶,在阳光里亮得发白。我们两人从城里一直走到山脚下的街巷乡野——查当年的工商档案,走访曾经的合作客户。泛黄的旧档案一份份翻开,尘埃在光线里飞舞。能见的人都见了,能调的陈年卷宗都调了出来。一件一件比对,一条一条印证——当年企业的股权结构和清算责任的法定要件,终于一一对齐,最终证实所谓的股东老张,并没有这样一个人存在,阿玉确实是公司唯一实际出资人。
  回到北京,事实有了底,更难的一关却还在后头:当年拒不应诉的两名被告,这一次能不能到庭?
  二审阶段,一审中公告缺席的两名被告,依然是陈年工商档案中的两行身份证号码,缺少确定的联系方式。合议庭就一点一点地找——一通通拨过去,一条条讲法理利害。那段日子,办案本上记满了可能的联系方式和走访线索。最终,两名被告被依法传唤到庭。
如我在诉,诉止于我
  “这么多年过去了,怎么又找上我了?”“我不是公司股东,我就替人挂个名”两名被告到庭之初仍有抵触,分别提出了自己的抗辩。我把案卷在桌上一页页摊开,从公司法的立法本意,讲到清算义务人连带责任的法定要件,再讲到拒不履行会触发的信用惩戒。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负有法定清算义务。”我向他们细细解释,“你们作为股东,在公司被吊销后长达十余年间未依法组织清算,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这种情况下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看似无懈可击的“公司吊销、因果关系”外壳,慢慢被释法明理一层层穿透。被告的抵触,一点一点松动了下来。
  我了解到,曾经的两名股东现在也面临生意失败,收入不稳定的问题,一次性支付近50万元确有现实困难。法理之外,还有情理。合议庭在坚持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兼顾双方实际情况,提出分期履行的调解建议,同时明确逾期不付的强制执行后果,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也为被告预留合理履行空间。
  对远在昆仑山下的阿玉,书记员苏洁是那根最温和的“电话线”。她一遍又一遍地联系对方,把庭审进展、调解方案、两名被告的难处,一点一点转述给这个维吾尔族汉子听。对方的国通语水平有限,每次沟通都需要代理人协助转述。苏洁讲得慢,不遗漏每一处细节;也听得久,怕对方心里的话一时没说完。
  电话那头,从最初的沉默,到后来一句又一句“谢谢法官”——这个大半辈子都为这笔账堵着心的边疆汉子,终于慢慢放下了心里的石头。
  最关键的那一轮调解,从晨光熹微谈到日影西斜。我释法说理,冯兆研梳理证据,苏洁沟通联络、安抚情绪。诉前讲法、庭中析理、判后释疑——北京二中院始终践行的“三全释法说理机制”,就落在那张调解桌上的一来一往、一字一句之中。
法结,也是心结
  调解协议最终达成一致,并被人民法院确认具备强制执行力。
  调解书上的收款方地名,我和同事们记了很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兵团支行尤木拉克夏尔路分理处”。
  这起案子要解的,从来不止一个结。
  法结之下,压着一个边疆汉子大半辈子的心结;心结背后,系着八千里外群众对首都司法的信任与期待。
  “各民族要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我们首都法官用脚步丈量责任,用真心化解矛盾,便是想让公平正义跨越地域与民族的界限,如春雨般润泽边疆大地。
  法结易解,心结难消。但当我们的脚步跨越八千里山水,当双语锦旗上的金线熠熠生辉,法结与心结,都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誓言中,化作了民族团结的同心结。
  (作者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