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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法制日报

日期: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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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易玲

  红色法治文化诞生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法治实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长期革命进程中形成的精神、制度、物质法治成果总和。2021年,《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首次提出“注重发掘、研究、保护共和国红色法治文化”;2025年,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发展具有强大思想引领力、精神凝聚力、价值感召力、国际影响力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等,构成新时代红色法治文化创新与发展的基本遵循。因而进一步领会红色法治文化的法理内涵,充分挖掘其当代法治价值,推动法治价值转化,是推进法治与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命题。
红色法治文化的核心法理意涵
  红色法治文化的法理意涵,集中体现为三种法治观的有机统一,人民、实质、群众法治观分别明确了法治的主体、价值导向、运行方法。
  人民主体是红色法治文化的核心要义,回答了“法治为谁、依靠谁、成效由谁评判”的基本命题。苏维埃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令》(以下简称《土地法令》)专门对孤寡、残障等人群设置社会兜底保障措施,保障底层群众生存权益;抗日根据地时期,创造性地提出“三三制”原则,吸纳多阶层主体参与根据地政权建设与法治实践;解放战争时期,《关于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决议》要求各地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讨论制定具体办法,为农民群众通过农会等组织参与法治实践开辟了可行路径。
  红色法治区别于纯粹形式法治,其将公平正义、科学体系、适配国情作为法治的评价标尺,实现良法善治。苏维埃时期,1931年颁布的《土地法令》第一条就明确规定:“被没收的土地,经过苏维埃由贫农与中农实行分配。”这一立法以保障困难农民基本生存权益为根本宗旨,凸显出“弱者优先”的实质正义原则。抗战时期,基于统一战线大局调整土地政策,实行减租减息,兼顾民族斗争与群众利益,为适配时局做出适当调整。红色法治文化统筹法律规则刚性与社会治理效能,为新时代坚持科学立法、推行公正文明执法、践行善意文明司法提供了历史镜鉴。
  群众法治观的核心,在于将党“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转化为法治运行的方法。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群众法治观的实践载体,所形成的谈话式审讯、群众公审大会、法官下乡就地审判、设立巡回法庭、建立人民法庭的五种审判方式,让法官真正“走入人民群众之中”,落实群众路线群众方法。一方面让司法机关在审判中“听到人民群众的声音”,查清案件全貌;另一方面也依托个案开展普法宣传,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治理效能。如今,人民陪审员制度、巡回审判制度、调解制度均是红色群众法治观在当代法治体系中的制度化传承与发展。
红色法治文化的当代法治价值
  红色法治文化的时代价值,集中显现于以理论滋养筑牢法治之魂,以实践经验助推法治实施,以治理智慧厚植法治社会根基。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需注重总结与提炼中国法治的实践经验。从文化层面切入,则应探求中国本土法律文化传统对当下乃至未来中国法治进程的影响。红色法治文化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早期实践样本,突出表现为四重理论价值:一是印证法治建设必须立足本国国情,坚决摒弃全盘移植域外法治模式的错误导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是筑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经验的理论根基;三是为良法善治、公平正义等法治建设总目标提供历史实践支撑;四是总结因地制宜、试点先行、群众协同的渐进式法治推进方法论,补足法治理论的实践维度短板,推动社会主义现代法治与文化强国建设。
  红色法治文化贯通立法、执法、司法各环节,为法治运行全链条注入历史治理智慧。立法层面,“公平正义、民主立法”的实质法治观导向,推动立法工作紧扣群众真实诉求;执法层面,坚持惩教结合,以劝导、教育化解矛盾,不片面依靠强制惩戒,为“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规范文明执法提供历史参照;司法层面,人民陪审、巡回审判、诉前调解等红色法治制度持续落地,破解司法程序僵化、群众参与不足等现实难题,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红色法治文化有助于完善社会制度规范体系、凝聚全民法治共识、优化协同治理格局,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本土资源。制度规范层面,红色法治文化所蕴含的调查研究、互相协商、就地解决等治理智慧,以柔性的规范填补了成文立法的不足,让自治、法治、德治在基层实践中真正融为一体;认知层面,红色法治蕴含公平参与、实质公正价值,能够有效培育全民法治信仰;秩序层面,注重调解、群众参与可降低社会对抗,构建稳定基层治理格局,助力平安中国、法治社会建设。
  红色法治文化当代价值转化实践路径
  红色法治文化的价值转化,需从客体甄别、标准确立、实施推进三个环节协同发力。
  明确将什么样的红色法治文化资源进行转化是价值转化的前置基础,其核心在于识别可进行转化的要素。其一,法理精神层面,应甄别出具有普遍性、时代贯通性体现法治基本价值的资源要素,如人民主体、实质正义等具备跨时代价值内核;其二,制度经验层面,应提取巡回审判、人民陪审、全域调解等切实可行、可被制度化的治理方法;其三,文化标识层面,应激活红色法治人物、革命司法旧址、根据地法令文献等宣传载体。
  实践中,应以标准检验转化成果、校准转化方向,避免红色法治资源沦为脱离现实的形式化符号。其一,价值契合标准,转化内容必须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契合,坚守人民民主、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其二,法理正当标准,不得与现行宪法、法律体系产生冲突,符合程序正义、权利保障等法治原理;其三,实践效能标准,转化机制须具备可操作性、可持续性,能够在基层治理、司法办案中产生正向治理成效。
  红色法治文化的当代价值转化,既需精神层面的价值引领,也需制度层面的规范保障。
  一方面,构建分层教育传播体系。国民教育层面,将红色法治案例与人物纳入中小学思政课及高校法学课程;干部培训层面,将红色法治实践融入党校及政法干警常态化教学;社会普法层面,依托革命旧址与法治教育基地开展体验式普法,推动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另一方面,推动红色法治经验制度化常态化。在立法领域,在民生立法中贯彻实质正义理念;在司法领域,持续完善巡回法庭、多元调解、人民陪审员等配套机制;在执法领域,推广柔性治理与教育劝导模式,将红色治理传统转化为标准化执法规范,实现历史资源与现代制度的深度衔接。
  红色法治文化承载党法治探索的本土实践智慧,在丰富法治理论、优化法治实施、建设法治社会层面具有不可替代的时代价值。立足于新阶段,中国式现代化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红色法治文化的价值转化已从“要不要做”的思想认知转化成“如何做实”的行动攻坚。因而在进一步厘清红色法治文化法理意涵的基础上,加快构建科学转化标准、系统实施路径,推动红色法治文化资源向立法、执法、司法各环节精准传导、落地见效。
  (作者系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文化遗产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