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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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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方式规范财务秩序

日期: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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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决定》。新修改的注册会计师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修法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法治方式规范财务秩序,加强监管力度,明确法律责任,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作为财会监督专业力量在遏制财务和审计造假方面的作用。
  现行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现行法)于1993年制定,2014年作了一次修正。注册会计师法的颁布和施行,依法促进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推动财会监督制度体系健全和完善,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鉴证功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刑法室负责人指出,总体上,现行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较好适应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但是,近年来也出现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不规范、履行审计职责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够,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失真、上市公司审计造假等现象频发。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法作针对性修改。
  此次修改注册会计师法,聚焦加强党的领导、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完善监管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加强党的领导。为确保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总则中增加规定,注册会计师行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是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提出总体性要求。增加规定国家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强诚信建设,提高审计质量,拓展服务网络,提升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明确行业执业原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循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坚持诚信、客观、独立、公正;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强化行业自律监督,为提升行业服务质量,拓展业务领域和创新技术应用提供支持。
  三是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增加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禁止性规定。明确注册会计师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将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且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或者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或者出具报告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禁止行为;明确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执业;不得采用强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明确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从事的业务范围。同时,进一步明确被审计单位等应当对提供的会计资料、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文件。
  四是完善监管措施。严格执业准入,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由“先照后证”调整为“先证后照”;增设“监督管理”一章,明确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并规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增加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档案管理等相关内容;要求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效率和水平。
  五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将违规出具报告的处罚额度由现行法的最高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提高至10倍;完善资格罚的适用情形,对情节严重的,规定部分或者全部暂停业务、吊销执业许可,直至终身禁业;增设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执业禁止性规定,以及委托人、被审计单位等串通、唆使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被审计单位等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文件的法律责任作出指引性规定;增加擅自携带、传递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档案出境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对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北京6月26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