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赵晨熙 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草案二审稿6月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开展南极渔业活动应当取得捕捞许可证,并遵守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通过的相关规定。有的部门、社会公众提出,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通过的相关规定既包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强制性养护措施,也包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倡议性文件,建议将“通过的相关规定”修改为“规定的养护措施”,以使表述更加精准。草案二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对本条作出相应修改。
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南极活动结束后,南极活动组织者应当提交活动报告,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将重大考察活动报告向国务院外交部门通报。有的部门、社会公众提出,除重大考察活动报告外,其他重大南极活动报告也应向国务院外交部门通报,建议将“重大考察活动报告”修改为“重大南极活动报告”。草案二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对本条作出相应修改。
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了未对废弃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或者实施其他可能影响、损害南极环境行为的法律责任。有的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根据相关行为对南极环境的影响、损害程度和恢复难度,适当提高罚款数额。对此,草案二审稿在本条增加“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