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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新0102执异7号 海如拉·哈力克:本院执行申请人艾尼·买买提、艾克拜尔·艾合买提与被执行人新疆棒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艾尼·买买提、艾克拜尔·艾合买提提出对海如拉·哈力克、依明江·卡德尔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新0102执异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5)豫0402民初3505号 尤卫国、尤永力:本院受理原告尹开华诉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尤卫国、尤永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0402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对本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王荣连:本院受理(2025)皖1502民初9585号原告李敏与被告王荣连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张冠:本院受理(2025)皖1502民初10233号原告赵伟甲与被告张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山西城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天津优车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方的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案件编号为[2025]津仲字第2353号。仲裁庭已于2026年1月28日依法作出裁决。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津仲裁字第2353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天津仲裁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1390号
被鉴定人:胡学堂,身份证号:42052619721226****
用人单位:清江中源建设(湖北)有限公司,工伤部位:全身多处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5.10.2.13款的规定,按照晋级原则,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无自理障碍;停工留薪期符合S53.2条款的规定,确认为4个月,自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12月15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1468号
被鉴定人:刘强,身份证号:42052719820420****
用人单位:宜昌市西陵区腾源餐厅,工伤部位:踝及脚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3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无自理障碍;停工留薪期符合S82.2条款的规定,确认为9个月,自2023年9月2日至2024年6月1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1455号
被鉴定人:周华,身份证号:42052719910920****
用人单位:湖北中润高科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足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无自理障碍。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1462号
被鉴定人:熊永高,身份证号:42222419661204****
用人单位:四川林嘉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部位:上肢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3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无自理障碍;停工留薪期符合S42.4条款的规定,确认为6个月,自2025年7月28日至2026年1月27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1679号
被鉴定人:余启平,身份证号:51222719751226****
用人单位:湖北中宏建设有限公司,工伤部位:全身多处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3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无自理障碍;停工留薪期符合S06.10条款的规定,确认为12个月,自2024年8月10日至2025年8月9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6〕00092号
被鉴定人:赵祥军,身份证号:42272119670416****
用人单位: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胸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停工留薪期符合S22.3条款的规定,确认为3个月,自2025年7月18日至2025年10月17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退伙通知函
致杭州陆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江晔、邱军、侯文国、贺雯君、刘婧、李华、杨欢、刘晓敏、殷睿、李国锋、刘容、彭斌、周敏辉、韩笑、张银虎、张晓林、张斌、罗俊敏、徐加强、叶正伟、郭兴明、侯慧敏、吴艳华、郑智丹、邓楚帆、周雪球、曹丙娟、杜黎飞、李昌福、杨星、沈卓玲):
各位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本人邢越程,系杭州陆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之一,现郑重通知各位合伙人,本人决定退出杭州陆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人确认,此次退伙不会对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并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相关退伙手续。
特此通知。
退伙人:邢越程
联系电话:15559596079
2026年3月20日
重庆市万州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
下列当事人涉嫌交通运输超限违法行为,现依法告知其违法行为相关情况。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现依法予以公告:邢台悦邢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96MADXHJRN5T。违法行为:你单位的车辆冀EP2556于2026年1月5日19时35分在重庆市万州区李河镇万分路石宝塘非现场经超限运输检测系统检测,存在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重量超限,车货总重27500千克,超限定标准2500千克。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20261010018,行政处罚告知书出具时间:2026年1月26日,拟处罚金额1000.00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单位(电话号码:023-87669036)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特此公告。
2026年3月20日
寻亲公告
王乐乐,男,2018年12月26日生。生母王建芳系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六留村六思屯人,2019年病逝,生父不详,现王乐乐法定监护人为欧学成。现有人申请收养王乐乐,监护人同意送养。
根据有关规定,现公告寻找王乐乐生父。请王乐乐生父或其他监护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持有效证件到崇左市江州区民政局认领,逾期将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电话:0771-7820276。
崇左市江州区民政局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