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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ETA:本院受理杨占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书、(2026)冀0923民初344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原、被告离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连镇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PHAM THI LIEU:本院受理徐成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书、(2026)冀0923民初53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徐康鑫跟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3.被告对儿子享有随时探视权;4.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连镇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NGUYEN THI THIEN PHUOC:本院受理徐龙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书、(2026)冀0923民初144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1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连镇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罗俊伟:本院受理安徽三优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523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锡山区云林御足堂足浴店(个体工商户)、程大伟:本院受理原告王瑞青诉被告锡山区云林御足堂足浴店(个体工商户)、第三人程大伟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6年5月2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赵宏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赵宏陆: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莫交执罚字(2025)000221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7月11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简称莫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到莫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转办,当事人经营的车牌为黑MM2507/黑BEX60挂车货运车辆,擅自改变挂车外廓尺寸,该车原核定货箱栏板高度为2900毫米,长度为12500毫米,宽度为2550毫米,但实际栏板长度被加装至13740毫米,宽度加装至2780毫米,明显超出车辆营运证登记的规格,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5年7月11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驾驶车牌为黑MM2507/黑BEX60挂车的车辆,在2025年7月11日,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车辆。经查实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车辆,该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的经营秩序,被本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2025年7月11日,制作驾驶员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
2、2025年7月11日,制作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2025年7月11日,调取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4、2025年7月11日,调取道路运输证复印件2份,证明车辆原状尺寸;
5、2025年7月11日,调取驾驶员从业资格证1份,证明驾驶员从业资质;
6、2025年7月11日,调取行驶证复印件2份,证明车辆使用性质;
7、2025年7月11日,将现场照片打印2份,证明车辆改装外廓尺寸。
违法程度较轻。《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已构成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主动供认改装尺寸,承认违法事实,且态度诚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9轻重等级:较轻;具体表现:初次被查处;裁量权基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应当从轻处罚。
本机关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莫旗东南街建设银行(莫旗尼尔基镇东南路9号),账号1500161723605250067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莫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阿荣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交通运输局
2026年3月16日
(2025)辽0882执2094号
吉诺尔(营口)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大石桥市鹏飞高科耐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诺尔(营口)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你公司未安装机器设备滚筒式干燥窑(部分设备及配件缺失),共计一台(套)及耐火材料,分别为镁碳砖类及石墨粉类,其中镁碳砖类为378.68吨,石墨粉类为44.98吨,两次拍卖后无人竞买,申请人自愿以最后拍卖价935037.80元接收拍卖物。以你公司委托代理人已离职为由,拒收拍卖物的所有权确认执行裁定书,现因你公司已停产无人接收执行裁定书,依据申请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未安装机器设备-滚筒式干燥窑(部分设备及配件缺失),共计一台(套)及耐火材料分别为镁碳砖类及石墨粉类,其中镁碳砖类为378.68吨,石墨粉类为44.98吨,归申请人大石桥市鹏飞高科耐材有限公司所有,并交付申请人抵偿欠款935037.80元(本金、利息及各种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公告
转让方谌晓筱与受让方程鹏于2025年12月31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谌晓筱将对田华、姚渝享有的、经(2015)渝渡证字第6774号公证书及(2015)渝北法公执字第00136号确认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程鹏。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该债权转让对田华、姚渝发生法律效力,请直接向程鹏履行义务。
通知方:谌晓筱
2026年3月16日
公开道歉声明
本人胡顺强,2025年3月22日祭祖时疏忽大意引发火灾,过火林地面积716.7亩,被大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失火罪,并责令公开道歉。本人服从法院判决,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现郑重向社会公众及受害者致以最诚挚的歉意。此次火灾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我会尽快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我承诺今后严格遵守森林防火安全规定,增强法律意识与社会责任感,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道歉人:胡顺强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