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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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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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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禹橦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

  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一书不仅是刑法知识的宝库,更是无数刑法学子与实务工作者心中的一座高峰——无论推崇抑或质疑,都难以绕过。某种意义上,张明楷教授以其强大的理论论证与解释能力,重塑了许多研习者的思维模式,也让“与其批判立法,不如反思自己的解释能力”的理念深入人心,成为一代法律人的精神底色。
  《刑法学》这部经典教科书的价值,远不止知识的传授,更在于其堪称典范的论证技艺。论证,是法律人的基本功,更是需要终身磨砺的艺术。法律的论证能力,恰如传统木工中的榫卯技艺——通过理论之“榫”与事实之“卯”的精确嵌合,让整个法律体系具有内在的稳固与自洽。面对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张明楷教授如一位匠人,在繁复的法律纹理与纷杂的案件细节间,寻找“榫卯”之间那个严丝合缝的连接点,贯穿始终的,是他对每一个观点的极致推敲与有力证成。
  榫卯之妙,在于毫厘不差的匹配性。法律论证亦然:它要求将抽象的法律理念、原则与规定,如同榫头般精准地削斫成适合个案事实的形状。学生时代初读《刑法学》,往往会惊叹于张明楷教授理论建构的逻辑自洽与思辨深度。“实质的法义务根据(不作为犯)”“规范责任论”“主观的超过要素”……一个个晦涩的刑法难题被精巧拆解,聚焦刑法理论的争议核心,展现着思维缜密、酣畅淋漓的论证思路。印象深刻的,是那句标志性的“或许有人认为……”以及紧随其后的有力回应。这种预判、直面对方观点的提前回应,不仅体现其学术自信,更是其论证技艺高超的直接证明,它展现了如何将潜在的反驳融入自身的逻辑链条,使结论在攻防转换中愈发坚固。
  张明楷教授的论证艺术,远不止于此。他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对刑法理论的批判性移植与本土化改造,让理论与实践的榫卯更加精准契合。例如,当德国的客观归责理论风靡之际,他并未盲从,而是深入剖析中德刑法体系在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概念上的差异,指出全盘移植可能导致因果关系判断逻辑的反复与体系龃龉,提出“因果关系+结果归属”的二分框架,既吸收了规范评价的精髓,又避免了水土不服。
  榫卯之固,在于隐而有力的结构性。法律论证同样如此:表面上,它或许呈现为简洁的判决理由或逻辑推演,但其深处却交织着法理与社会价值的多重支撑。有力的学术论证,方能催生理论的反思、沉淀与纵深发展;充分的实务论证,才能真正破解司法实践中“不会说理、不愿说理、不敢说理”的困境。这本教科书便是这门艺术的集大成展示,其旺盛的学术生命力,恰恰印证了一个朴素真理:只要思考,就会有疑问;唯有论证,方能解惑。该书的诸多观点是为了解决中国刑事司法的现实痛点。
  例如,成年人教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运输毒品,在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下因难以认定共同犯罪而面临追责困境。张明楷教授通过对共同犯罪本质的深刻剖析(如“违法连带责任的个别化”),为这类棘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论证思路和解决方案。再如,在处理自杀关联犯罪时,他提出的“缓和的结果归属”,充分体现了论证中对文化差异与本土观念的尊重,既吸纳了西方“自我答责”的合理内核,又充分考虑了我国“情节严重”的立法体例与民众的伦理情感。这种“问题导向”论证的优势与魅力在于,它让理论不再是悬浮于空中的玄思,而是扎根于大地、服务于实践的智慧结晶。其实,绝大多数案件中,无论适用何种理论,结论都不会有差别,检验理论妥当性的试金石恰恰是这些疑难案件,而他的论证,正是在一次次回应这些“试金石”的挑战中,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与适应性,不断夯实刑法理论根基。
  榫卯之变,在于灵活应变的创造性。传统的榫卯有百种形制,匠人可根据材料特性与连接需求,匠心独运地变通创新。法律论证亦具备这种柔韧的智慧。或许在不少人看来,张明楷教授的学术观点常与通说迥异,显得“特立独行”。然而,细察其论证脉络便可发现,这绝非刻意标新立异,而是以解决实务难题为导向,不拘泥于既有框架,深思熟虑后的理性抉择。例如,他质疑盗窃罪传统的“秘密性”要件,主张承认“公开盗窃”,是在审慎界定我国盗窃罪、抢夺罪范围基础上进行的强有力论证,也是为了解决实践中诸多“主观秘密”“客观秘密”导致的处罚漏洞与不合理处理结果。他将虚开发票罪中“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界定为“界限要素”而非真正构成要件要素,是为了通过妥当解释,让不构成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仍有机会纳入虚开发票罪的规制范围,避免处罚的不均衡。这种对概念的解构与再造能力,充分展示其论证穿透纸背的洞察力。
  在这个快餐文化盛行的时代,也许有人会“怵头”于这样一套厚重深邃、体系庞大的理论,更希望得到“短平快”“拿来就用”的直接性结论。然而,身处一个飞速变迁、人工智能已开始涉足法律文书撰写的时代,追寻问题的正确答案固然重要,但走在思考的正确路径上,可能比答案本身更为关键。这本常被实务工作者置于案头的教科书,其价值不仅在于为个案提供理论支撑,更在于它锤炼了我们运用刑法理论拆解争议焦点、进行规范论证的专业思维,培养了我们在复杂案件中抽丝剥茧、充分说理的职业素养。
  榫卯之合,在于浑然一体的和谐性。卓越的榫卯结构,在牢固之外更追求视觉上的流畅与优雅,体现着“道器合一”的哲学。法律论证的最高境界,亦在于符合时代需要的情理法统一。纵观《刑法学》的版本迭代,恰似张明楷教授学术脉络与厚度的生动注脚。其重要观点的演进总能引发关注,甚至招致对其理论体系稳定性的质疑。但在笔者看来,这恰恰是学术生命力的彰显。学术的进步本就在于不断探索未知、回应新的变化。那种为了维护所谓的“稳定”而对新问题视若无睹的态度,才是真正的学术固执。更何况社会生活日新月异,刑法保护法益的内涵外延亦随之演变,这就要求我们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保持开放与审慎,这正是严谨负责的论证态度的体现。
  不过,尽管具体结论或有调整,但其根本立场与方法论——“客观主义的结果无价值论”、以法益侵害为核心的实质解释、罪刑法定与人权保障的平衡追求始终如一,坚如磐石。这种“万变不离其宗”的背后,是其论证体系的强大包容性与适应性。这种不断将实践作为检验理论的品格,在疑难案件讨论中不断完善理论体系,实现良性互动与双向提升的思路,正是其论证范式的精华。
  信息时代已至,人工智能或许能检索千万判例、模仿推理形式,却无法理解逻辑自洽的深层价值,更难以真正把握情法理的有机统一。所以,放弃论证之日,便是人类沦为算法附庸之时。你可以不赞同张明楷教授的某个结论,但无法否认,其层层递进、鞭辟入里的论证过程,能让我们洞察正反观点的依据与合理性,进而激发新的思索乃至有力的反驳。当机械套用法条被等同于“严格司法”的当下,这种珍视论证、尊重逻辑的学术品质,愈发显得弥足珍贵。
  刑法学的生命力,深植于对正义的不懈追问与对现实的理性回应,于榫卯相契的体系建构中不断自我革新。而这种革新的动力,正源于对论证能力的极致追求与不懈锤炼。正如他在序言中所写:“如何实现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理性认同、良性互动,值得澄思渺虑,需要砥砺前行。”所以,该书的价值不在于它给出了多少标准答案,而在于它示范了一种如何思考、如何论证、如何在法理与实践的张力中找到平衡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