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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2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法制日报

日期: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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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宋海涛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有组织犯罪的全面“触网”、日益网络化已是普遍现象;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客观上为网络有组织犯罪的全球蔓延和跨国转向提供了便利。由此,网络有组织犯罪经由跨国转向,形成了新的有组织犯罪形态——跨国网络有组织犯罪。其中,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的危害日益严重,成为亟待加强研究和有效应对的重大问题。跨国跨境转向背景之下的网络有组织犯罪,不仅承袭了有组织犯罪和网络犯罪的特性,还通过跨国跨境转移获得新的抗拒传统规制的能力。基于此,对跨国网络有组织犯罪的规制不能沿袭传统有组织犯罪的规制模式,而应当在坚持社会综合治理政策和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前提下,进一步调适跨国网络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对策,确立全链条惩治的基本策略。
  第一,坚持严厉惩治的基本立场。应对跨国网络有组织犯罪,刑法责无旁贷。对跨国网络有组织犯罪应当坚持“以打开路”,有力遏制该类犯罪蔓延的态势。跨国网络有组织犯罪严重侵害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极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故对该类犯罪应当坚持总体从严。实际上,近年来对跨境电信网络犯罪的惩治力度不断加大。立足未来,对跨国网络有组织犯罪,既要在刑罚本身的惩处力度方面继续发力,也要在惩治范围的广度上加以考虑,最大限度彰显严厉惩治的基本立场。具体而言,惩治措施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配置更重、更为严厉的刑罚,即提高各种跨国网络有组织犯罪的法定刑,制定更为严格的刑罚裁量制度;二是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将与有组织犯罪的衍生、发展关联性极高的行为纳入刑事规制范围。
  第二,惩治跨国网络有组织犯罪产业链。跨境网络有组织犯罪的链条不断延长,衍生出前期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后期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等上下游关联犯罪及系列黑灰产业链。贯彻落实全链条惩治的刑事对策,要求将黑灰产业链所涉犯罪与核心犯罪本身一体纳入刑事规制范围。然而,随着犯罪黑灰产业链条不断延伸至境外,客观上也使得全链条打击的难度不断加大。对此,应当从关注重点环节迈向全链条惩治,将打击范围拓展至境内外,对所涉黑灰产业链予以坚决打击。在惩治跨国网络有组织犯罪的过程中,应当加大对上下游、境内外系列黑灰产业链条的挖掘与打击力度,最大限度挤压相关犯罪集团的生存空间。
  第三,斩断跨国网络有组织犯罪“资金链”。跨国网络有组织犯罪主要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对这类犯罪的刑事规制,既要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又要从经济上最大限度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防止所涉有组织犯罪“死灰复燃”。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刑事程序的功能,在坚持依法严惩犯罪分子的同时,把追赃挽损贯穿全流程、各环节,依法全力彻查、甄别、追缴犯罪资金,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倒逼犯罪分子履行财产判项,并及时发还被骗群众,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犯罪分子适用财产刑的力度,最大限度剥夺再犯能力,努力铲除电诈犯罪赖以滋生蔓延的经济土壤,防止相关犯罪集团“再度重来”。为此,对于跨国网络有组织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应当进行观念革新,对涉案财物处置建立相对具体的程序,切实提升“对物之诉”的法治化水平,确保实现刑事诉讼追赃挽损和妥当处置涉案财物的目的。
  第四,充分考虑刑事手段与标本兼治并进。惩罚犯罪只是手段而非目的,遏制和预防犯罪才是真正的目的所在。由此,刑罚只是最后手段,标本兼治方为上策。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特别是该法第二章“预防和治理”,以专章形式对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和长效机制的建立作了专门规定。在跨国网络有组织犯罪仍处于高发、频发态势的背景下,运用刑法进行有效规制,无疑是必要的。但是,应对跨国网络有组织犯罪,不仅要靠刑事惩治开路,更要靠健全相应的前置行政法律法规建立长效机制。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例,经过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打击措施后,该类犯罪增长迅猛的势头已初步得到有效遏制,但后续还需要根据治理情况进一步完善治理体系。整体看来,要在充分认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自身特征的基础上,通过社会治理能力提升以及防范手段扩充,渐次消除电信网络诈骗的生存土壤。特别是要聚焦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背后反映的社会治理漏洞和短板,坚持刑事打击和社会治理双管齐下,从治罪迈向治理,通过司法惩戒和社会多元主体参与、技术介入等多层次的手段进行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防范相关违法犯罪“衍生蔓延”,最大限度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