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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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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本思想: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核心价值

日期: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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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勤华 顾非易

  中国古代人本主义观念深刻影响政治、法律等领域,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受农耕经济与家国一体宗法制度影响,形成“明刑弼教”“敬天保民”等民本法律思想。隋唐时期,以儒家“礼法结合”为主导、融合多学派的法律体系居世界领先。张晋藩先生指出,民本思想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尚书》“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为其精髓,汉之文景、唐之贞观等治世均体现统治者重民心、利民生的追求。民本思想在中华法系中的落实,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德主刑辅,明刑弼教
  周初统治者提出“明德慎罚”“敬天保民”,周公吸取殷商重刑亡国教训,主张以德教化民众、重视民生,此思想历代传承,影响封建法制原则与规范。
  其一,西周实行三宥、三赦制度。“三宥”针对“不识”(对犯罪认知不全)、“过失”(危害结果意外)、“遗忘”(非故意)犯罪予以宽宥;“三赦”针对“幼弱”(未满八岁)、“老旄”(八十岁以上)、“蠢愚”(智力不全)犯罪予以赦免,理由是这类群体无暴逆之心,赦免无大碍,且适用于老幼盗罪。此制度含人本教化之意,为后世承袭,如汉诏书中多见“三赦”。
  其二,西周推行“三刺”司法制度。司刺掌此制度辅助司寇审案,先讯群臣,再讯群吏,最后讯万民,唯有万民皆以为当杀才行刑。民意在审判中权重超群臣群吏,凸显对民意的重视与用刑的慎重,防止司法妄断以保公平。
援法断罪,重惜民命
  援法断罪是封建法制脱离神权法的进步,源于重民思想,经法家论证形成体系,要求“使民知法”以护民权益、立公弃私。秦后立法者持续探索,《唐律疏议》明确“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标志罪刑法定确立,既树法律权威,又防司法擅断,体现重惜民命的精神。
  在民本思想指导下,刑罚与审判制度多有改革。刑罚上,汉初总结秦亡教训,提出“约法省刑”“惟刑之恤”;公元前167年,汉文帝废肉刑,开启奴隶制肉刑向封建五刑过渡,581年,隋文帝颁《开皇律》,正式确立笞、杖、徒、流、死五刑。隋文帝改革有轻改重情况,但整体顺应潮流,为五刑奠基,北魏废死刑连坐、唐太宗修改“兄弟连坐俱死”也属民本思想的体现。
  审判复查制度亦重惜民命:一是死刑复奏,汉萌芽,北魏收归中央核准,隋定“三复奏”,唐太宗时规定地方“三复奏”与京师“五复奏”,《唐律》规定“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二是录囚制度,汉始,唐制定“五日一虑”“每岁一巡”制度,宋关注久系未决案,明发展“朝审”“热审”等,清形成九卿会审与秋审,抑制冤狱积压;三是乞鞫申诉,秦始,汉规定徒二年以上者及家属三月内可上诉,至唐代,徒刑以上审判后必须当场宣告罪名,违者处刑,清设州县、府、道、司、院审级,越诉者笞;四是登闻鼓直诉,唐分置肺石与登闻鼓,武则天令御史受状,《唐律》为防诉讼不实规定“不实杖八十”,补越级起诉漏洞;五是翻异别勘,五代始,宋完善,初行三推制,南宋孝宗改为五推制,规范推勘官设置与流程,防错判枉断。
矜恤老幼,宽宥残疾
  对老幼废疾等群体的矜恤,是民本思想精髓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要义。
  刑罚方面,《周礼》有“三赦”,《礼记》载“悼(七岁以下)与耄(八十岁以上)虽有罪,不加刑”;秦以身高定刑事责任,幼弱减罚;汉惠帝诏“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光武帝令“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女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唐律》细化“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且不许拷讯,只能“据众证定罪”,明清承唐略改。
  赎刑为刑罚替代方式,非独立刑种。早在《虞书》《吕刑》已出现有关记载;秦扩大适用,种类有赎耐、赎死等,方式分为金、赀、役赎;唐规范适用情形,主要有议请减者、过失杀伤、符合条件老幼病残、罪疑者,排除情形有五流、十恶等;宋创折杖法;明以“纳赎诸例图”详列了赎刑的具体情况;清光绪废赎刑。赎刑制度虽有维护统治阶级、导致不公的局限,但体现恢复性司法与恤刑精神。
  生活与役税上,春秋战国有“保息六政”“九惠之教”;唐设悲田养病坊,免费供老幼废疾医疗、衣食,《唐令拾遗》记载不能自存者由近亲或乡里收养;宋设安济坊、居养院等。役税减免始于夏商,八十免一子役,九十免全家,废疾同;周时小司徒、乡师等官吏辨老幼废疾以定施舍;唐免老幼废疾役税与徒役;明清重救助,减免内容减少。
存留养亲,免死承祀
  存留养亲制于北魏孝文帝时确立,《北魏律》规定:“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此制体现宗法伦理与民本思想,为后世承袭。《唐律》进一步完善。
  明朝“治乱世用重典”,严格限制该制度,仅“非常赦所不原”之罪,且亲老无成丁者才奏闻上裁,徒流者杖百赎余罪,适用极少。
  清承明制又加条例,放宽条件:除谋反、谋逆、谋叛外,其余死罪可适用;留养理由增“孀妇独子”“存留承祀”,为该制度运行最有效率的朝代。《大清律例》定其为秋审免死条件,规定犯死罪者亲老(七十岁以上)疾、家无成丁(十六岁以上)奏闻,徒流者杖百赎余罪,还补充兄弟俱拟正法者留一人养亲、旗人同民人留养等。审核极严,皇帝掌批准权,需地方官具“亲老丁单”,伪造者重罚,故清代获准案例稀少。存留养亲制传统家国社会中保障了劳动力、体现了民本思想。
轻徭薄赋,与民休息
  “轻徭薄赋”多在农民战争后施行,统治者以“与民休息”发展经济、巩固政权,汉、唐、明、清鼎盛期均如此。赋税关乎国计民生,“推恩”于民、保障恒产、薄税敛、不违农时是得民心的根本。
  汉初天下既定,民贫,统治者约法省禁,除法定徭役外,极少额外征收,司马迁称“百姓无内外之徭,得息肩于田亩,天下殷富”。其他朝代政策各有特色,北魏太和九年行均田制,隋颁均田法限地主兼并,唐放宽土地买卖,保障贵族利益也使百姓获授田;唐行租庸调制,每丁岁纳租粟二石、调绫绢二丈、役二十旬,轻负助小农经济恢复;唐德宗建中元年行两税法,以户税、地税为主,量出制入,按现居与贫富征税,分夏秋货币缴,扩纳税面、均负担,为赋税重大变革;明万历九年行一条鞭法,归并赋役为货币税,结束实物税,废人身徭役,改对人税为对物税;清行地丁合一,康熙五十一年“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时并丁银入田赋,废两千多年人头税,促人口增长与土地开垦;《唐律》设“占田过限”罪,汉徙豪强、唐禁官吏侵夺私田、清禁官吏在任所置田宅,抑制兼并,提高普通农民生产积极性。
  中华法系的民本思想贯穿德刑关系、司法审判、老幼废疾等群体保护、家庭伦理与经济政策,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既维护了封建统治的稳定,也为后世法治建设提供了历史借鉴。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