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万静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GB/T 20000.3—2025《标准化活动规则 第3部分:法规引用标准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由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指导、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牵头研制,聚焦于法律法规引用标准的全流程事项,将国际通行的引用方法与我国实践相结合,系统提出了法律法规引用标准时的总体考虑和原则,引用标准的“直接引用”“间接引用”等方式建议,重点解决“何时引、引什么、怎么引”三大核心问题,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法规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科学、规范、高效引用标准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则。 促进法规引用标准规范化 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首次在国家层面的纲领性文件中明确提出“建立法规引用标准制度、政策实施配套标准制度,在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时积极应用标准”,这既为我国法律法规与标准的协同发展指明了方向,也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全球范围内,将标准作为法律法规实施的技术支撑已成为普遍做法。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以及美欧等主要经济体,持续完善法律法规引用标准的制度体系建设,将标准作为保障法律法规落地的重要技术路径。2023年ISO组织发布《标准和公共政策:为国家标准机构提供的工具包》,提出与引用标准方式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方案。 欧盟委员会1985年发布的《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决议》及相关配套文件,明确了通过引用协调标准确定技术法规中具体技术方案的模式;2002年欧盟委员会发布的《以欧洲立法为重点的立法引用标准的方法》,指明欧盟技术法规间接引用协调标准的方式,构建了欧洲标准支撑立法的方法体系。美国1995年发布的《国家技术转让与促进法案》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将标准作为实现政策目标的一种手段,明确了法律法规制定机关和标准机构的合作机制;2014年美国修订的《引用纳入法规》及配套手册,明确了美国法律法规引用标准的方式及具体规则。 在我国,2004年1月1日实施的GB/T 20000.3—2014《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3部分:引用文件》涉及了法规引用标准的问题,对于我国法规引用标准的实践起到了一定的参考作用。 但随着标准化改革的深入以及标准化理论研究的发展,在法律实践活动中关于标准如何引用仍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比如: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明确了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制定范围和功能定位,然而何种层级的法律法规可以引用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等尚未给出明确指导。 在实践中我国法律法规引用标准时通常采用普遍性引用的方式,即在法律法规中指明特定机构发布或具体领域内所有标准,但是没有给出明确的标准清单,可能会导致执行者不能清楚获悉需要执行的标准,从而影响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 何种情况下法律法规适合引用标准?引用标准前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引用标准时使用何种引用方式和表述等也尚未明晰,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法规引用标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为促进法规引用标准的规范化,相关部门对GB/T 20000.3—2014《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3部分:引用文件》进行了修订,《指南》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确保内容与立法需求契合 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指南》通过借鉴国际经验和做法,确立了法律法规引用标准的总体原则,包括:起草法律法规时,如果涉及健康、安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技术内容,宜考虑通过引用标准来实现法律法规规制的目的;同时对拟引用标准进行评价以确保标准满足立法需求。 关于引用标准类别的选择原则,《指南》提出,法律法规引用标准时,宜引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需引用其他标准,宜符合的条件包括标准正式发布、标准具有广泛的可接受性和权威性、被引用的标准在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商业条款下可获得等。 关于合作机制的考虑,《指南》提出法律法规制定机关与标准制定机构宜建立合作机制,就法律法规引用的标准进行及时信息沟通和交流,确定合作方式、内容,确保被引用标准适应法律法规的需求。法律法规制定机关宜尽早参与到标准的制定当中,以确保标准的技术内容与立法需求相契合,并且根据需要调整法律法规内容,以确保法律法规涉及的技术内容充分考虑了最新技术水平。 在标准的引用方式方面,《指南》提出,引用方式可分为直接引用和间接引用,具体选择哪种引用方式,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如果要引用少量标准,或者引用标准特定内容时,宜选择直接引用的方式。如果只有引用特定机构发布或具体领域所有标准才能满足立法目的,或者尚无适用的现行标准、未来将委托标准机构制定相关标准的,宜选择间接引用的方式。 此外,关于引用标准的表述形式问题,《指南》也给出了指导和建议:即法律法规中引用标准时,宜十分关注唯一性引用、指示性引用和资料性引用的表述。 唯一性引用使用“应当”“必须”等词语表述,是指明遵守所引用的标准是满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的唯一途径的引用效力。 指示性引用使用“如果符合/按照……,即视为符合本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即免除本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某项操作)”等语句表述,是指明遵守所引用的标准是满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途径之一的引用效力。 资料性引用使用“鼓励”“可以”“参考”等词语表述,是指明参考所引用的标准而不作为是否满足法规有关要求途径的引用效力。 加强理论研究推动协同发展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指南》是指南类型的标准,并不规定法律法规引用标准的具体要求,而是为制定法律法规时引用标准的处理提供指导和建议,供其参考使用。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部门加快推进我国法律法规引用标准的理论研究,以支撑法律法规与标准协同创新发展。 今年10月13日,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在庆祝第56届“世界标准日”主题活动上发布报告《法规引用标准:国际观察与中国实践》。该报告面向立法机关、政府部门、标准制定机构、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律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系统梳理并分析了国际标准组织,以及美国、英国、日本、俄罗斯等主要国家(地区)在法律法规引用标准方面的政策体系,并以引用标准政策体系表、引用标准示例的形式,直观呈现典型国家(地区)法规引用标准的具体引用机制、引用方式和实践做法。同时该报告也全面呈现了我国法规引用标准的实践情况,提出对国际法律法规引用标准制度的相关工作仍需持续关注,我国法律法规引用标准的制度体系建设也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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