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邹星宇 近日,聚焦听障人士维权的电影《震耳欲聋》热映。电影以真实案例为原型,讲述了手语律师李淇破解一场针对听障人士的“定制房产骗局”,帮助他们打官司赢回房子的故事。本期【追剧学法】由《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宜前对电影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场景一:存在听力障碍的兄妹张小晨和张小蕊被人诱骗,抵押了自家房产。当诈骗团伙上门强行收房时,张小蕊被对方推下台阶,甚至遭到生命威胁。情急之下,张小晨为保护妹妹,不得已捅伤了对方,随后,张小晨找到精通手语的李淇作为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那么,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如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其核心目的是保障社会困难群体能够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 影片中,张小晨作为聋哑人,属于法律明确保障的特殊群体。李淇提供的正是刑事辩护服务,为张小晨“防卫过当”的行为进行专业辩护,力求法院在定罪量刑时能充分考虑其行为的正当性、紧迫性以及其作为听障人士的特殊情境,争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场景二:“启航金融”的金总将自己营造成慈善企业家的形象,实际上他专盯聋哑人等残障人士的房产,先打“同情牌”,再诱导他们抵押房子来购买其所谓的“理财产品”。金总的行为,构成何罪? 影片中,金总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金总虚构了所谓的“理财产品”,利用听障人士信息不对称的弱点,通过花言巧语或借助所谓的“熟人”进行欺骗,使他们误以为这是高回报、零风险的投资。这是一种典型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同时,他向不特定的众多聋哑人吸收资金,属于面向公众的集资行为。这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该罪的关键所在。影片中,金总根本没有打算也没有能力兑现所谓的“理财收益”,他的根本目的就是骗取聋哑人的房产抵押款,并将其非法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挥霍或填补其他资金窟窿。受害者抵押房子后血本无归,直接证明了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金总的行为还可能同时触犯合同诈骗罪(在签订、履行抵押贷款合同过程中进行诈骗),与集资诈骗罪构成竞合关系,通常会择一重罪(即集资诈骗罪)论处。 场景三:为帮助更多人拿回房子,李淇希望所有受害者团结起来,并将民事纠纷转为刑事立案。民事纠纷转为刑事立案,需要什么条件? 影片中,李淇将案件从民事纠纷(比如起诉个人违约或侵权)推动转为刑事立案,是维权的关键转折点。因为一旦刑事立案,就意味着国家公权力将介入侦查,其强制力和调查范围远非个人民事诉讼可比。这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核心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这是刑事立案的首要条件。李淇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供充分的线索和证据,证明金总的行为不仅仅是普通的民事违约或债务纠纷,而是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如集资诈骗罪)。证据可以包括:受害者的联合证言、虚假理财产品的宣传材料、资金流向的异常、金总无法联系或逃匿的证据等。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金总的诈骗行为达到了“数额较大”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就应立案追诉。 3.属于管辖范围:案件需要属于该地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所以,将民事转为刑事,核心就是用扎实的证据向公安机关证明,这不是欠钱不还,而是涉嫌犯罪。 场景四:金总为了不让受骗的聋哑人报警,以绑架、拘禁、泼硫酸伤害等各种方式阻拦。如此行为,构成何罪? 影片中,金总的行为构成了严重的暴力犯罪,需要根据具体情节单独定罪,并与之前的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 根据剧情,金总的绑架、拘禁行为属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拘禁过程中有殴打、侮辱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将从重处罚。如果其绑架行为是为了作为人质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则可能构成更严重的绑架罪。 泼硫酸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行为,属于严重毁容和致残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金总以绑架、拘禁、伤害等手段来阻止被害人报警,其目的是掩盖其集资诈骗的罪行。这在法律上属于为了犯下重罪(集资诈骗罪)而又实施了新的暴力犯罪,因此,司法机关会对其分别判定集资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然后依照数罪并罚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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