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中缝 (2025)辽0781司惩4号 范海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林芝与被执行人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罚款人范海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范海涛罚款2000元,限于2025年11月20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蒋娟:本院受理刘可与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嘉兴心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黄亚芸与你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委(2023)嘉仲字第096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嘉兴仲裁委员会 (2025)徐仲受字第178号 徐州悦客美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魏坤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仲裁通知书、变更仲裁申请书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2月10日9时30分在本委第一仲裁庭不公开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仲裁,本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徐州仲裁委员会 陈治军、张志梅: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邯郸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之间追偿权纠纷仲裁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邯仲案字第0677号案的仲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地址: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605,邮编056000,电话0310-3113605)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答辩期满后,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 邯郸仲裁委员会 魏海磊、刘园园: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邯郸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之间追偿权纠纷仲裁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邯仲案字第0679号案的仲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地址: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605,邮编056000,电话0310-3113605)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答辩期满后,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 邯郸仲裁委员会 吴雪梅、刘海燕: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邯郸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之间追偿权纠纷仲裁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邯仲案字第0683号案的仲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地址: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605,邮编056000,电话0310-3113605)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答辩期满后,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 邯郸仲裁委员会 孙丽丽、孙欢欢:本会受理的申请人邯郸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之间追偿权纠纷仲裁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邯仲案字第0678号案的仲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地址: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城投大厦605,邮编056000,电话0310-3113605)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答辩期满后,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 邯郸仲裁委员会 张利红(身份证号:13042819700808****):本会受理申请人大唐保定热电厂与你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2025】保裁字第0048号),现依法向你送达仲裁通知书(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费用表、选定仲裁员通知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会(保定市北二环大学科技园6A号楼5层东)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举证、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答辩期满后本案将组庭并于2025年12月25日9时在本会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决。 保定仲裁委员会 湖北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上海汇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合同纠纷案[孝仲裁〔2025〕020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裁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孝感市新桥路3号信访大楼603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孝感仲裁委员会 行政处理决定书公告 行为人:江苏展奥建筑装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34079486Q 法定代表人:习建勋 公司联系电话:025-52109469 住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20号翠屏国际城梧桐苑1幢102室 儋州市白马井镇凤凰海岸悦海湾二期2#楼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行为人作为该涉案项目总施工单位,依法负有清偿工人工资法定义务。 我局于2025年9月30日依法通过媒体公告的方式对行为人送达《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儋人社告字〔2025〕A24号),将我局拟作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理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行为人,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现要求行为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儋人社决字〔2025〕A21号),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责令海南溶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为人、儋州海蓝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立即支付宋有庆等10名工人工资共计叁拾万肆仟捌佰元整(¥304800.00)。如逾期未领取视为已送达,此《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为人如对本行政处理不服,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圣夫 电话:0898-23320779 王振伟 电话:0898-23311212 地址: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道西侧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接待室 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4日 长丰县水湖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公告 行为人:俞传水 身份证号:34012119680801**** 联系电话:14755646933 住所地:长丰县水湖镇俞岗村方庄组 你因破坏耕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及相关法律规定,长丰县水湖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9月29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水执决〔2025〕00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长丰县水湖镇人民政府(长丰路127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长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杨乐 联系电话:0551-66660993 长丰县水湖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6日 长丰县水湖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公告 行为人:俞家忠 身份证号:34012119551203**** 联系电话:18755472893 住所地:长丰县水湖镇俞岗村方庄组 你因破坏耕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及相关法律规定,长丰县水湖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9月29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水执决〔2025〕0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长丰县水湖镇人民政府(长丰路127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长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杨乐 联系电话:0551-66660993 长丰县水湖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6日 长丰县水湖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公告 行为人:俞磊 身份证号:34012119860402**** 联系电话:15375422234 住所地:长丰县水湖镇俞岗村方庄组 你因破坏耕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及相关法律规定,长丰县水湖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9月12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水执决〔2025〕00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长丰县水湖镇人民政府(长丰路127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长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杨乐 联系电话:0551-66660993 长丰县水湖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6日 长丰县水湖镇人民政府 行政程序处理情况答复书公告 行为人:夏彩红 身份证号:34012119670104**** 联系电话:18715156773 住所地:长丰县水湖镇水苑新村17栋403室 您反映:“1、其临时救助款没有按时发放;2、水湖镇为其提供的工作岗位,从2025年4月至今未发放工资。”的信访诉求,我镇已于2025年9月16日受理,同年10月22日作出《行政程序处理情况答复书》,对您所反映的上述两项诉求不予支持。 因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程序处理情况答复书》(水政信〔2025〕1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长丰县水湖镇人民政府(长丰路127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答复意见,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闫佳佳 联系电话:0551-66661092 长丰县水湖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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