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5-12-07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法制日报

相如谏法

日期:11-05
字号:
版面:05       上一篇    下一篇

  □ 钟 燃

  据《资治通鉴》等记载,大唐开元元年(713年)三月,玄宗皇帝即位未久,正欲励精图治。在万象更新之时,一份来自晋陵县尉杨相如的谏疏摆上了御案。这份《时政疏》中提出精辟论断:“法贵简而能禁,罚贵轻而必行。”即法律贵在简当而能够禁止恶行,刑罚贵在轻缓而能够必定执行。唐玄宗览奏后,大加赞赏,认为其切中要害。
  这一谏言,正是“贞观之治”成功经验的深刻总结,从而推动开元与贞观的法制精神联系起来。据《贞观政要》等记载,贞观年间,君臣围绕法制有许多深入探讨。一次,唐太宗对旧律规定“盗边粮一斗者死,私藏兵器者绞”提出质疑,说: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也。若盗粮一斗即处死,私藏兵器便绞刑,量刑过重,恐失民心。最后决定将“盗边粮一斗死”改为“杖一百”,“私藏兵器绞”改为“流三千里”。还有一次,大臣们拟将旧律中的绞刑,减为砍断右脚。太宗仍觉得严酷,说:肉刑已经废除很久了,想办法用别的刑罚来替代。后改为加役流,即流放三千里,并在流放地服三年的苦役。太宗曾反复告诫臣下:“用法务在宽简”“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法贵简当,使人易知”。这些做法和思想进一步促使唐律“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更为可贵的是,唐太宗和大臣出于对隋代“宪章遐弃”亡国教训的深刻反思,坚持无论是皇亲国戚、朝中重臣,还是普通百姓,只要触犯法律,都必须依法惩处。贞观初年,曾立下赫赫战功的广州都督党仁弘因贪污受贿被揭发。太宗十分器重他,一度犹豫是否惩处,但最终还是依法将其削职为民、流放钦州。唐律编纂完美体现了“简当”,而贞观司法生动诠释了“必行”。贞观年间持续释放违法必究的信号,让官吏们意识到无论是谁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也使民众不抱有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最终成就了囹圄常空、几致刑措、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盛世景象。
  对于“法贵简而能禁,罚贵轻而必行”的主张,后世多有赞誉。明末清初的思想家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中给予极高评价,认为:“斯言也,不倚于老氏,抑不流于申、韩,洵知治道之言乎!”意思是说:这一论断既不偏向道家的无为而治,也不属于法家的严刑峻法,确实是深谙治国之道的真知灼见啊!简而能禁,与道家所说的“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不同,它剔除了法律中繁琐苛细的部分,抓住了惩治“大罪”这个关键,以达到“止奸慝”的积极治理目的。这是一种建设性的简而适当,既吸收了道家的清静简易,又超越了道家的放任虚无。轻而必行,是指刑罚宽平、适度,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罪与罚如影随形,使两者之间建立起必然的、确定的联系,也就是轻而不纵、严而不滥。这既汲取了法家的“信赏必罚”精神,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与法家的“以刑去刑”、严苛暴虐划清了界限,使法律在力度和温度之间找到了平衡。晚清法学大家、中国近代法律改革先驱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对这一主张,联系中国历代之兴衰,作了系统阐发。他认为,法律的有效性在于简洁易行,而非繁细严苛;刑罚的威慑力在于一视同仁、违者必罚,而非严酷程度。
  “法贵简而能禁,罚贵轻而必行”,堪称中华法制文明的智慧结晶和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良训箴言。然而,提出这一远见卓识的杨相如,当时仅是主管基层治安的县尉。或许这种贴近民间疾苦的实务视角和在基层摸爬滚打的实践历练,让他真切体察到繁法苛刑对民生的困扰,使他清醒认识到:是法律的简便易行而不是繁琐滋彰,更能给老百姓带来安居乐业;是刑罚的确定性而不是严厉性,更能阻止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