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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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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法制日报

以公正裁判引领种业创新

日期: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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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5       上一篇    下一篇

  □ 朱一飞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最近对两起涉及蝴蝶兰品种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方均构成侵权,维持原判,受到广泛关注。
  在两起案件中,最高法知产法庭通过构建“名称核心要素相同+主要性状高度相似+检测报告等其他相关证据+缺少反驳证据”的“同一性认定”框架,认定被诉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销售涉案蝴蝶兰繁殖材料,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此种综合认定框架有效解决了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同一性认定”的难题,化解了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检测难、比对难、判定难”的司法困境,为类似纠纷案件的事实认定与司法判断提供了可参考的路径。
  更重要的是,这两起案件的裁判思路明确传达了司法机关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激励种业创新的鲜明导向:一方面,构建同一性认定框架,打破司法裁判对单一检测的依赖。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对于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裁判高度依赖鉴定意见或检测报告。一旦报告存疑,司法裁判便容易陷入僵局。最高法知产法庭在此次判决中,创造性地将“名称要素”“主要性状”“检测报告”和“抗辩证据”予以综合考量,认为在案证据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认定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为同一品种具有高度可能性。此种认定框架跳出了“检测报告存疑则无法定案”的传统思维,能防止“仅凭名称即认定侵权”的主观臆断,并避免侵权行为逃脱法律追责,切实保障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纾解品种权人“维权难”问题。长期以来,证明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困扰着品种权人。对此,最高法知产法庭充分利用证据保全、基因分子检测、技术调查、专家辅助、专家咨询等手段,解决专业技术事实查明难题;积极适用举证妨碍、举证责任转移及事实推定规则,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有效减轻品种权人证明负担。最高法知产法庭明确指出,在案证据若能够证明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具有同一性的事实可能性较大,而被诉侵权人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或者所提供反驳证据不足以削弱前述证明力的,即可认定侵权成立。此种裁判思路科学运用民事诉讼中的“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依法减轻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和举证压力,解除了育种主体“不敢创新、不愿维权”的核心顾虑,提升了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的实际效能。
  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种业自主创新是农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环节,也是我国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根本保障。当前,以基因编辑、全基因组选择、合成生物学等为代表的种业科技迅猛发展,世界范围内的种业竞争已从单纯的市场份额争夺,演变为一场由生物技术、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深度融合所驱动的科技较量,其核心是掌握面向未来的育种技术及其知识产权。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必须加快构建系统完善、运行高效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为促进种业创新发展、建设种业强国提供坚实保障。
  这两起案例为植物新品种保护司法实践树立了标杆,通过个案裁判激活种业创新的底层动力,向育种行业释放了创新者受保护、侵权者必追责的强烈信号,有助于促进更多企业、更多资源投入到“卡脖子”品种、特色品种的研发中。从长远看,未来应进一步加强植物新品种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推动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同办案的工作机制,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和尺度,形成保护合力;综合运用仲裁、调解、专家咨询等多元纠纷化解机制,高效便捷化解涉及种业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降低维权成本;持续加强专业化审判队伍建设,在有关法院增设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专门合议庭,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进一步加大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保护植物新品种的自觉意识和能力水平。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农业强国建设。我们应准确把握当下种业发展的规律特点,不断完善种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体系,强化司法保护,增强执法监管效能和震慑力,为种业创新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支撑。
(作者系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