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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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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关于老年人刑责规定对《唐律》的继承和发展

日期: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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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郝铁川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古代一直存在对一定年龄的老年人犯罪可以减免一定刑事责任的规定,而西方国家近代之前都没有类似规定,因此,可以说这是中华法系的一个特色。
  《唐律》关于老年人犯罪可以减免一定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唐律·名例律》(总第三十条)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一肢残疾等),犯流罪以下,收赎。”意思是,凡年龄在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病残者,犯流刑以下的罪,处赎刑。《唐律疏议》对这一规定解释说,《周礼·秋官》规定,年龄在七十岁以上和孩童未换牙齿的,都不当男奴。现在律文中作出如此规定,是为了怜念老人、幼小和病残的人,所以他们犯流刑以下的罪,可以用财物收赎。
  第二,《唐律·名例律》(总第三十条)规定:“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二肢残疾,双目失明等),犯(谋)反、(谋大)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意思是,年龄在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和严重病残的人,犯谋反罪、大逆罪、杀人罪按法律要处死刑的,奏请皇帝裁决;犯盗窃罪及伤害他人的,也处赎刑;其他的犯罪都不处刑罚。《唐律疏议》对这一规定解释说,《周礼·秋官》中有“三赦”的规定:一是幼弱,二是老耄,三是戆愚。八十岁衰老了,进入耄年,合乎“三赦”的条件,所以可以赦免。但如果犯谋反、谋大逆和杀人应处死刑的严重罪行,司法官员可以不作判决,依照程序上奏皇帝裁决。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犯盗窃罪及伤害他人的,也处赎刑,其他的犯罪都不处刑罚。关于“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唐律疏议》对此进一步解释说,犯盗窃罪的人,即使衰老、幼小及患有笃疾,都是起意贪财。对于伤害他人的,这些年老、年幼和有病的人心中都离不开怨恨。以上犯盗窃和伤害他人的两种行为,既已损害别人,所以不能完全免罪,命令他们用财物赎罪。
  第三,《唐律·名例律》(总第三十条)规定:“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意思是,年龄在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即使犯有死罪,也不处刑罚。《唐律疏议》对此解释说,《礼记·曲礼上》记载,九十岁叫耄,七岁叫悼。悼和耄虽然所犯是死罪,也不施加刑罚。这表现了体恤幼小、尊敬老人的意思。
  第四,对犯罪时和发现犯罪时的年龄差异情况,《唐律·名例律》(总第三十一条)规定:“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意思是,凡犯罪时虽然不属于年老、残疾,而被告发时属于年老和残疾的,以年老、残疾论处。如果在服徒刑期间成为老年、残疾的,也按年老、残疾处理。犯罪时年龄幼小,被告发时已经长大,按年龄幼小处罚。
  由上可知,中国古代之所以规定老年人犯罪可以减免一定刑事责任,主要理据是出于对老年人的孝敬怜爱之情。探本究源,是和当时的社会结构保留着宗法家族制度以及尊崇孝道的儒家思想密切相关。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所颁行的一些法律继承了中国古代老年人犯罪可以减免刑事责任的规定。例如,1931年《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第二十九条和1939年《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第十条都规定了八十岁以上者的犯罪得减轻处罚。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立法实践中,中华法系中老年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一度被人忘却。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对老年人犯罪案件依法适当从宽处理机制。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1条规定:“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该《意见》第34条还将老年犯与未成年犯并列,作为依法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的适用主体。古老的中华法系对老年人的恤刑传统重放光芒。
  2011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从三个方面对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
  第一,有限制地免除死刑适用的特殊原则。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根据刑法学者的有关研究,这一规定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考虑到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生理能力和心理能力相对于一般成年人有很大程度的降低,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弱,一般不需要也不宜对其适用死刑;二是考虑到少数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体力、智力和精神状况尚属良好,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如不对其适用死刑,难以平息社会矛盾。适用这一原则的主体,是“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是“审判的时候”而不是“犯罪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这一规定与前述《唐律》(总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如出一辙,一脉相承地体现了怜爱老年人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第二,从宽处罚的一般原则。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的这一规定,是《唐律》没有的,这表现了现行刑法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
  第三,从宽适用缓刑的原则。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四项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进而又规定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从而确立了对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从宽适用缓刑的原则,这一规定也表现出现行刑法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
  当然,今后修改刑法时,建议更进一步吸取《唐律》的有益规定,如《唐律》把老年人尚且定为“七十岁以上”,而现行刑法却定为“七十五岁以上”,与目前国际社会通常把六十岁以上作为老年人的起点也不一致;《唐律》把老年人分为七十岁以上、八十岁以上和九十岁以上三个档次,而现行刑法只有七十五岁一个档次,而实践表明分为多个层次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