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中缝 罗先银:本院受理夏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183民初8290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罗杨伟、杨连青、杨勇基、胡光华:本院受理张学真诉被告周庆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0703民初2679号起诉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提交。定于2025年10月23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利达源:本院受理陆国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0703民初3020号变更的起诉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诉讼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提交。定于2025年10月23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卢其耀:本院受理广西钦州浚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0703民初2599号起诉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提交。定于2025年10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孙海兰: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分行诉你、钦州钦廉恒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0703民初2622号起诉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提交。定于2025年10月23日10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林万鑫、苏彩凤:本院受理钦州万福物业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桂0703民初2724号起诉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诉讼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提交。定于2025年10月23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单三贵、李建国: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五河东弘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宗保、单三贵、李建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5)皖0322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海南欢乐时光影业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张金成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11月4日9:00在第二仲裁庭(具体地址以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微信公众号搬迁公告为准)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安徽利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黎小妹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11月4日15:30在第一仲裁庭(具体地址以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微信公众号搬迁公告为准)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武汉李氏森湖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梅。本委受理张文海与武汉李氏森湖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陂劳人仲案字[2025]624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现依法向武汉李氏森湖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申请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请于2025年11月7日15时到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黄陂区百秀街249号)本委第一仲裁庭参加仲裁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缺席裁决。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0989号 被鉴定人:宋建,身份证号:42050219851004**** 用人单位:湖北陆地方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工伤部位:腿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3,5.9.2.23款的规定,按晋级原则,鉴定结论为伤残八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82.1条款的规定,确认为9个月,自2024年7月12日至2025年4月11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1000号 被鉴定人:梅德军,身份证号:42272719681210**** 用人单位:湖北苏曲建设有限公司,工伤部位:手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62.3条款的规定,确认为3个月,自2023年12月7日至2024年3月6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1009号 被鉴定人:王波,身份证号:61270119920820**** 用人单位:陕西多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部位:下肢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3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无自理障碍;停工留薪期符合S72.0条款的规定,确认为7个月,自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11月13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0954号 被鉴定人:宋景之,身份证号:41132219980809**** 用人单位:息县玉超劳务有限公司,工伤部位:全身多处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9.2.23,5.9.2.24款的规定,按晋级原则,鉴定结论为伤残八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42.3条款的规定,确认为6个月,自2024年6月2日至2024年12月1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鄂0500劳鉴〔2025〕00908号 被鉴定人:苏鹏,身份证号:42088119881204**** 用人单位:湖北德月建设有限公司,工伤部位:手部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伤情符合5.10.2.12款的规定,鉴定结论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符合S62.6条款的规定,确认为3个月,自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宜昌美佳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人李军于2025年4月17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2024年12月11日受你单位指派在江临天下小区7号工作时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受理,并于2025年7月1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鄂0500工伤认定[2025]01135号),认定李军受伤为工伤。因我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6号市民之家1A13;电话:0717-6056614),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北苏曲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人梅德军于2024年1月11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2023年12月6日在你单位承建的宜昌市主城区污水厂网、生态水网共建项目二期PPP工程工地项目工作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我局于2025年4月24日受理,并于2025年6月2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鄂0500工伤认定[2025]01050号),认定梅德军受伤为工伤。因我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46号市民之家1A13;电话:0717-6056614),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本中心受理你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大房金高稽决字【2025】04015号)。自2019年9月至2021年6月合计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15720.00元。请你单位自公告期满后7日内到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补缴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若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公告期满6个月内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改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大连货之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中心受理你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大房金开稽决字【2025】04011号)。自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合计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3500元。请你单位自公告期满后7日内到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补缴手续。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若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公告期满6个月内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改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大连德泰馨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中心受理你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大房金开稽决字【2025】04010号)。自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合计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62524.8元。请你单位自公告期满后7日内到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补缴手续。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若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公告期满6个月内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改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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