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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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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法制日报

保险免责条款未明说不产生效力

日期: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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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  莹
□ 本报通讯员 范文琦 谢亚洁

  “学平险”全称为“学生平安保险”,是专门为在校学生设计的低保费、高保障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到开学季,许多家长就会给孩子购买“学平险”,为孩子的校园生活上牢“安全锁”。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学平险”的保险合同纠纷。
  2022年8月19日,王某作为投保人,为其正在上学的女儿小芳(化名)投保了一份“学平险”。据保险单记载,保险责任包括住院医疗保险金10万元、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额1万元、疾病身故保险或疾病全残保险金3万元,以及特定疾病门诊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额5万元等,保险期间为2022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
  2023年6月8日,小芳骑行自行车与黄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小芳多处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小芳、黄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小芳被送往医院治疗,产生了相应的医疗费用。小芳向保险公司主张“学平险”理赔款,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小芳遂诉至法院。
  审理中,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签订的“学平险”保险合同中关于扣除额、就诊期限、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标准定残等约定是否有效以及保险金的计算问题。
  法院经审理查明,保险公司提供的上述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虽然保险公司对相应条款进行字体加黑、背景色加深,但是小芳却主张未见过前述条款。同时,保险公司也认可,签订该保险合同无需当事人在手机终端采取人脸识别、签名、实名手机号短信确认等方式予以确认,故无法认定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部分扣除额、就诊期限、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标准定残等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说明,导致以上格式条款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伤残标准比例计算意外伤害保险金,于各方都较为合理,符合公平原则和常人认知,应计入保险条款。根据有效的保险条款及相关计算规则,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小芳保险理赔款6.5万余元。
  据此案的经办法官介绍,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特别是其中的免责条款关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切身利益,由此引发的争议也随之增多。而免责条款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需要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履行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同时对该条款的内容还应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承办法官说,随着网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投保行为通过互联网进行。相较于线下投保,投保人在互联网投保中缺乏与保险销售人员面对面的沟通,如果仅就格式条款采取“字体加黑、背景加深”的方式,其提示效果会被削弱,更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说明”义务的要求。
  “投保人在进行投保行为时也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保障内容、保障期限、保障范围、免责条款等规定,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也让保险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保障作用。”承办法官提醒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