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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法制日报

规范涉企行政强制护航高质量发展

日期: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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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通过监督、纠正违法行政强制行为,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仅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也有利于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与指导
  □ 张 莉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分两批发布了10个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涵盖查封设施、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强制执行等类型。案例中原告企业所涉行业、涉诉行政机关均呈现多元化特征,彰显了人民法院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护航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担当。
  所谓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采取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强制性手段的活动,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之后的第三大类行政执法行为。我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要求,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自2012年该法实施以来,乱设行政强制措施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情况仍时有发生。数据显示,2022年至2024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涉企行政强制一审案件约占全部一审行政案件的8%。
  企业是市场主体的生力军,民营企业在增加就业、推动创新、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着力通过转变政府职能降低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制度安排也需要通过行政、司法实践来落实。
  今年3月以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这是回应现实突出问题的有力之举。今年4月,最高法专门印发通知,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以严格公正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是对相关要求的具体落实,所反映的法律问题涉及行政主体法定职权、执法程序、信赖利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适用,对引导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例如,在第一批发布的“某新能源公司、包某诉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财物及行政赔偿案”中,区市监局执法人员登船检查时,因船员无法提供船舶证书和油品合法来源证明等材料,当场扣押了涉案船舶和船载油品。随后船舶所有人赶赴现场提交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却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接收。此举既未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等程序性权利,也贻误了查明事实的时机。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扣押行为违法并判令区市监局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行政机关应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原则。
  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背景下,国家鼓励各类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但在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时,不能遗忘在当地有实际投入的各类企业。这事关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在“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设施案”中,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在未与通信公司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迳行拆除相关通信设备的行为违法。这是征收领域平等保护企业权益的生动实践,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行政强制领域违法行为的有力监督。
  “某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诉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案”则为破解行政机关“躲猫猫”致被执行人“欲诉无门”的现象提供了司法范例。此案中,某绿化公司于2014年通过竞拍获得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2022年区政府实施绕城公路建设,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区政府先后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限期拆除通知》被法院另案生效判决撤销后,涉案房屋仍被强制拆除。针对区政府有关被告不适格的抗辩理由,法院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和相关证据,确定区政府为适格被告,并判决确认其行为违法,避免了企业因维权无门而陷入经营困境,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行为起到了很好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在第二批发布的“某文化传播公司诉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设施案”中,某传播公司与市公路局签订协议,投资修建公交站亭及站牌,并实际运营近10年。后区住建局以未经其审批等为由责令拆除,公司未执行后相关公交站亭等遭到强拆。法院认为,即便区住建局认为该公司未经其审批且不符合规范和标准,也应当充分考虑在先行政行为所形成的信赖利益保护,遵循法定程序作出处理,遂确认区住建局的强拆行为违法。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推地方政府统筹政策制定与执行,健全协调配合机制,稳定经营主体预期,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既需要政府从源头、过程和结果上自我限权、自我约束,也需要司法机关的监督护航。最高法发布的这些典型案例,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监督、纠正违法行政强制行为,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不仅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也有利于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与指导,防止同类违法情形再度发生,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法治框架内安心经营、放心发展。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